與古代破產法對破產債務人的極其嚴厲的懲罰相比,現代破產法普遍採取了對破產債務人不予懲罰的觀點,對破產債務人持更加寬容和人道的態度。然而,現代破產法中的不罰原則,只意味著誠實、不幸的債務人不受懲罰。但是,對於存在破產欺詐、惡意消費財產和經營失敗過錯的債務人或債務人領導人,破產法仍將予以處罰。
法國破產法採用了一般破產原則,但由於民商法分離的立法模式,法國破產法體系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在《法國商法》中規定了商人債務的集體清償程式,二是規定了破產程式法國消費者法典中處理消費者債務負擔過重的程式。
法國商法典中有三種懲罰制度,即民事賠償責任懲罰制度、個人破產懲罰制度和破產刑事責任懲罰制度。具體情況如下。
民事賠償責任處罰制度
法國破產法中的民事賠償處罰,是指對進入破產程式的企業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在企業的司法清算中,對資產不足的部分或全部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處罰的主體範圍包括法人領導、法人委派的自然人常駐代表擔任領導、有限責任個人企業所有人。
具體操作是,清算人、檢察院或者監察人應當自債務人被司法清算之日起三年內,通過訴訟向法院追究責任。通過訴訟追回的款項可以用來清償債權,但即使被處罰主體對債務人有債權,他也不能參與這部分款項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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