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位遠親與她丈夫離異,我一家對她甚是關心,姊姊與她網上聊天,關注其近況;母親則提供些許法律建議,以及慣性的安慰話語等,然有一點,我認為確然不該 ─ 當媒人。
「不做媒人三代好」媒人為別人提供姻緣仲介服務後,假若結果不美滿,那雙舊日愛侶於追根究底之下,就算起媒人的賬來。
婚姻失敗,算賬究竟能否算到媒人頭上呢?能,因媒人讓兩人結識,促使兩人成親,婚姻失敗,媒人即是間接的禍手;不能,假若追根究底,豈非要怪罪女媧造人?不尋根如何?最後的致禍者,也非媒人,而是舊日的愛侶自取離異。
能不能,已不重要;會不會,才是要點。坦承自身的過失,先要自省,指出過錯;後要勇氣,承認過錯,然而,談何容易。
近來看過黃子華先生的一齣「棟篤笑」影片,影片中,黃先生毅然說道:「寧可敗於自己手上;也不敗於別人手上。」敗於他人手上尚因受害而不甘,咎由自取縱然心不悅,卻誠服。
「緣分在自己手中」不僅說明戀愛自由,更暗藏姻緣仲介人的免責聲明呵,然離異者坦承過失,談何容易。媒人,還是不當為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