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搶劫金店被制服後唱起鐵窗淚
昨天,記者從渦陽縣公安局110防暴中隊獲悉:幾天前,一男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持菜刀闖入渦陽縣城一家金店打劫,所幸店員悄悄報警,民警及時趕到將該男子制服。
記者在警方監控錄像中看到:1月18日上午10點鐘左右,一個身穿米色上衣,頭戴藍白相間帽子的中年男子闖進了渦陽縣一家金店,在店內轉了兩圈後開始揮舞菜刀大聲喊叫,並聲稱要打劫。當時金店正在營業,這名男子的異常舉動把店員和顧客嚇壞了,一名女店員趁男子不注意,防水悄悄報了警。正在附近巡邏的110防暴中隊民警聞訊後迅速沖進店內,一擁而上將其控制住。
男子被警方制服後,搖頭晃腦、深情款款地唱起“鐵窗淚”等歌曲,被押上警車後口中還在喋喋不休,民警懷疑此人可能有精神方面的問題。記者事後採訪了金店業主馬先生,他說,幸虧公安民警迅速出警,對這起突發性事件進行了及時控制,才使他們避免了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
隨後,民警對男子進行了訊問,但該男子胡言亂語,不配合警方調查。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2010年3月,陳偉良和曾必強未經林業部門批准,擅自僱請民工盜伐墩子林場集體所有的林木,隱形鐵窗並將其非法出售而被抓獲。經林業部門實地測量,砍伐跡地範圍5.5畝,砍伐林木蓄積量為27.0014立方米。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兩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盜伐集體林場所有的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偉良、曾必強犯盜伐林木罪,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3000元。
一審宣判後,陳偉良和曾必強不服,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同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盜伐林木的數量未達到巨大的標準,也提出抗訴。
惠州中院二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司法解釋,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至2000株為起點。在廣東高院未制定具體數量標準情況下,一審適用法律正確,對抗訴機關及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屬於適用法律不當的抗訴及上訴理由,不予採納。
但鑑於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並承諾在林業部門指定的區域範圍內種植樹木,置物櫃保證成活,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
惠州中院近日作出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中對陳偉良、曾必強的定罪部分,撤銷量刑部分,判處兩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經林政部門核算,按照陳偉良、曾必強砍伐林木的5倍計算,需要種植500棵樹,按照種植500棵樹木所需的面積,惠州市林業局指定了10畝山林作為兩人種植樹苗的履行區域。
從盜林入獄,到承諾造林獲緩刑,陳偉良和曾必強的“故事”受到網民廣泛關注。有的網民“拍磚”質疑,法院判決猶如橡皮筋,變來變去有損法律尊嚴,有的網民則認為,法院的“人性化判決”符合司法創新精神,應該鼓掌叫好,將這些做法加以推廣。
近日,記者就網民的“眾說紛紜”採訪了法學專家。一些專家認為,惠州中院將判刑從4年改為緩刑,聲寶服務站讓陳偉良和曾必強既受到刑罰處罰,又彌補了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達到了刑事辦案的最佳效果。這種處理方式來自於恢復性司法的理念,法律在對犯罪者進行懲罰的同時,更希望能夠“亡羊補牢”,讓犯罪人改過自新,回歸社會。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告訴記者,恢復性司法在英美法系國家較為常見,常常適用於家庭犯罪、青少年犯罪等較輕的刑事犯罪。近年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審判政策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大力提倡的“刑事和解”等,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這一理念,注重考慮修復破壞的社會關係,使犯罪人、被害人和社會都獲益。
恢復性司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判決的執行必須由社區、村集體等多部門聯動、配合完成,而目前這些環節相對薄弱,歌林服務站執行起來可能難以達到預期效果。法院不具有足夠的力量來進行監督,目前也沒有相應的機構專門負責監督,社區矯正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因此擴大恢復性司法理念的應用,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還需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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