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Diary 2008
人際關係相處的藝術
To1212
暱稱: ringo
性別: 男
國家: 香港
地區: 觀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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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0 月 4 日  星期日   晴天


案件 傷心 分類: 服務

File case ,埋身 提供資料
1.  兇殺案 ,日期是 2009年6月19日,上午10:23 a.m. 前,死於 G樓 男厠
2.  二年幾為何供唔到強積金 ?   強積金 $8961.03元+ $6000元= $14961.03元
         法例,18-65歲 要供 強積金
3.  分開 2家人 先, 溫家的行業是 麵包西餅,周家是 海皇粥店, 發生咁多事,出事原因,調查中

2003年9月14日,阿添死於牛頭角 Library,中陰身,枉死,香魂 。 中午被男幽靈謀殺,真魂死亡,因此是中陰身,枉死,長短腳,向鬼解釋,可以生存世上

2008年6月12日,觀塘區議會

何謂 妨礙 司法公正罪?

第 204 章   廉政公署條例  

破壞 或 妨礙 司法公正罪;

(第210章)第16A條 所訂的欺詐罪;
(第210章)第23條  所訂的勒索罪;
(第210章)第17條  所訂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第210章)第18條  所訂的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

 

基本法

虛 報 和 浪 費 警 方 時 間 會 招 致 刑 事 處 分 。

妖法是 邪門、邪術   吸血  證明   邪門  。    降頭   證明  邪門。      勒索女妖

溫家 仇殺令,洪門

入屋盜竊   欺壓手段搶劫     色情敲詐勒索     入屋犯法案     欺騙手法獲得財物

4個黃靈是 1215 溫家, 溫家係乾 ,不掂鹽 。

2006年10月黃靈是 妓寨。    6個 潮精靈 是 壞,  玩職業 的 潮靈

 

 

2007年 結論        11  :  1     求助

1212室 是 1男 1女
潮有組織謀財、金錢糾紛、搶銀行存摺

操縱集團 (佳寶、街市、裕記、華潤 support 溫家)

潮
光頭佬,  三合會,搶銀行存摺,操縱人
溫太,    三合會,迫食麵包,操縱人
溫男仔,  三合會教頭, 搶學歷,操縱人
陀地溫多,三合會,迫食麵包,陀地,操縱人
女妖,    三合會和勝義,操縱人
靈、操縱人


溫家  潮  玩靈 (破壞身)

布冧 三合會 和勝義,勵行會,謀殺  觀音魂,侵蝕人身,布冧 support 溫男仔

女徒 (破壞身),三合會和勝義,正宗桃門,侵蝕人身, 溫女徒 support 溫太

冒特警,和勝義,侵蝕人身, 冒特警 support 光頭佬

女鬼,和勝義,侵蝕人身,女鬼 support 溫太

 

周家一個,中山人,心智正常 ,文儀用品,求職

銀行存摺 是 警方,治療


25-12-2007   a.m. Chow Sing Tim  周成添   人腦   2003年 死的時候 仲係處男。


邪門 不可以 檢控人          保護令 (溫家) 是邪門,黑社會 。             令 是 不好。


2005年9月之後─ 2007年,在生男謀殺犯耗費 警方 $17470.5元 ( 19個月膳食費) + $11,677.9元,Total $29,148.4元  + $15,661.4元 (2008年) = $44,809.8元 (甜數)  Police 蝕數  ,   佢地是 蘆葦為 基地


家宅 不可以 有令,不可以 有妖
第 212 章 第 2 條例    謀殺罪
勒 索 罪 是 嚴 重 罪 行

7個是邪門,食命。女妖有腳爪,不是人。桃之夭夭 是 邦會幽靈。 光頭佬 係 邪功

澄清
2006年5月17日,仲記 證明 阿添 是 香魂

黃靈是妓寨,2006年10月,A.G. Wilkinson 時期

2007年1月22日,不可以是妖

2007年7月3日,阿添到華人永遠憤場,阿添魂,之後,4+2+2 偵緝,萬國是阿添身。

2007年10月19 日,到過廟,捐款 $0.2元,買食物 Testing 偵緝用,然後到 佳寶 $2.8元

2007年12月23日,阿添 在寶蓮寺。 現在 2009年 2月, 1212 室 是 偵緝單位。

1212室是 平民住宅
2008年1月22日,房協職員 擁有 1212室, 中午 check 到有迫令,4個黃靈 都是 色情
2008年1月24日,房協偵緝,4個黃靈 是踼人入黑社會

2008年3月27日,讀完佛經,布冧要 阿添 去殯儀館,舒適堡生魂 變成死魂,魂在萬國。Police 資料冇晒 !  之後,  Police

2008年6月12日,1212室 是 觀塘區議會
2008年10月5日,上午到 station, Mong Kok 裕記可以 證明 阿添係 盲眼
2008年11月3日,循道衛理 正式接管周家
2008年11月14日,結果,188 隻 女妖,以前 是 女妖行為,敵妖  侵蝕人身,妖人。 妖 離開,阿添 輕晒,是 真正阿添。

2009年2月12日,以往 女妖 不俾 阿添 雙腳 著地。

2009年6月19日,上午10:23 a.m. 之前,死於G樓男廁,人死,斷頭 , 是一宗 兇謀案 ,調查中

2009年8月8日,答案,布冧的 真身 是性身

阿添的底是  金銀衣紙,死於非命。骨架證明死人。普通煎堆、油炸鬼
強積金供款       阿添 賣衣紙 死頭,  阿添係賣 神樓佛具, 拜祭用品 。     

房協 租住合約 (Tenancy Agreement) 訂定 :
3.17 不得 將該樓 或 其任何部份 作非法 或 不道德之用。

第2 章 公共財政 條例
第2 章 第4條    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
第2 章 第18條   以公帑支付                公帑是 $15元 膳食費


工作人口  (15 至 59歲)
全數由 政府 的一般收入支付,我們 必須確保 公帑用在 最有需要的 市民身上。   我們 應善用有限 的 公共資源

公共開支    2005年  — 2006年 (預算)  
1)教育      58  億元


社會福利  包括教育、房屋 和 醫療福利 的 實物形式 的福利。

設立  薪俸稅制度  的目的,是為 政府提供收入     (標準稅率為16%)

周成添 是 工作命,現在 肉身 右臂斷,右腳膝蓋以下廢,要求解,身體治療,護眼。

公職服務

排解糾紛 的 方式     因為 法律上,所有 錢債 必須於 欠債後六年內 開始追討

串謀詐騙罪以及串謀犯

第151章 第18條  非法社團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45章  第 7條          公眾集會的規管
第245章  第 17B條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第245章  第 18條        非法集結
第245章  第 24條        �L佔處所
第245章  第 50A條     妨礙罪

第200章 第61條         威脅摧毀或損壞財產

 公屋租金     公屋租金 連差餉、管理費 和 維修保養費用 在內, 每月 $252元 至 $3810元 不等,平均租金為 每月 $1470元。

居住紏紛

警署的財產 : ( 2005年2月後 ),電飯煲,透明食物盒,Monitor 顯示器, 透明 File,Printer 印紙機,電腦 casing,12月租金 $1115,1月租金 $1115,Digital 錄影機,相辦,金魚缸一個
 
先決條件,2008年10月5日,阿添 是盲
為租金,為生活, 午膳, 捱 方麵包           阿添賣衣紙    死頭

周成添, 香魂   現年 44歲,  公職服務

16個月, 阿添的母親在房協。 阿添是 中山人,底 是 金銀衣紙,骨架是死人  。  澄清,阿添 為 公帑 國家服務。

Hong Kong Ordinance   香港法例
第2 章 公共財政 條例
第151章                     社團條例
第151章  第18條例    非法社團
第151章  第20條例    成員身份 等
第151章  第22條例    煽惑他人 成為 非法社團 成員 等的罰則
第151章  第28條例    三合會社團 的 存在推定
第151章  第38條例    對舉報人的保護
第200章  第50條例    對罪行的檢控
第200章  第60條例    摧毀 或 損壞財物

第200章 第61條         威脅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200章  第159A條例  串謀罪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212 章 第 2 條例  謀殺罪

第212章  第5條例     串謀及唆使謀殺
第212章  第14條例    以未有指明的方法企圖謀殺
第212章  第19條例    傷人 或對他人身體 加以嚴重傷害
第212章  第36條例    意圖犯罪而襲擊 或 襲警 等
第212章  第39條例    襲擊 致造成 身體傷害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245章  第 7條       公眾集會的規管
第245章  第 17B條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第245章  第 18條      非法集結
第245章  第 24條      �L佔處所
第245章  第 50A條     妨礙罪
第458章  第3條例      以消費者身份交易

串謀詐騙罪 以及 串謀犯

誹謗罪

 

防止賄賂條例

 

 

勒 索 罪 是 嚴 重 罪 行
故意傷害罪    洩露 Police 機密資料

香港 人權法案 條例
生 存 的 權 利 ( 一 ) 人 人 皆 有 天 賦 之 生 存 權 。


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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