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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12 日 星期三  |
參考資料  |
分類: 服務 |
第151章 第22條 煽惑他人 成為非法社團成員等的罰則
(1) 除 第(2)款 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煽惑、誘使 或 邀請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 或 協助管理非法社團,或 對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脅 或 恐嚇以誘使該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 或 協助管理非法社團,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000 及 監禁2年。
(2) 任何人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 或 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或對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脅或恐嚇以誘使該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 或 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250000 及 監禁5年。
第200章 第160條 遊蕩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common parts) 指─
(a) 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房、浴室或廚房;
(c) 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 里。
假冒公職人員
在若干罪行中的法律責任
爆竊罪 入屋爆竊控罪
警方落案起訴 兩名男子 爆竊罪
兩 名 男 子 爆 竊 罪 入 獄
刑事檢控紀錄,包括:
謀殺
誤殺
傷人並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及 普通襲擊
藏有攻擊性武器
盜竊
搶劫
勒索
入屋犯法 (爆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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