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Diary 2008
人際關係相處的藝術
To1212
暱稱: ringo
性別: 男
國家: 香港
地區: 觀塘區
« July 2026 »
SMTWTFS
1234
567891011
12131415161718
19202122232425
262728293031
最新文章
reference
reference
ref
ref
reference
每月文章
文章分類
全部 (273)
服務 (251)
區議會 (5)
未分類 (17)
網站連結
尚無任何連結
好友名單
尚無任何好友
站內搜尋
訪客留言
最近三個月尚無任何留言
日誌統計
文章總數: 273
留言總數: 20
今日人氣: 25
累積人氣: 16518
日誌訂閱
尚未訂閱任何日誌
最近訪客
最近沒有訪客
RSS 訂閱
RSS Feed
2010 年 5 月 12 日  星期三   晴天


參考資料 傷心 分類: 服務

第151章 第22條     煽惑他人 成為非法社團成員等的罰則

(1) 除 第(2)款 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煽惑、誘使 或 邀請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 或 協助管理非法社團,或 對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脅 或 恐嚇以誘使該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 或 協助管理非法社團,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000 及 監禁2年。
(2) 任何人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 或 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或對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脅或恐嚇以誘使該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 或 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250000 及 監禁5年。

第200章 第160條   遊蕩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 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common parts) 指─
(a) 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房、浴室或廚房;
(c) 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 里。

 

假冒公職人員

在若干罪行中的法律責任

 

爆竊罪  入屋爆竊控罪

警方落案起訴 兩名男子 爆竊罪

兩 名 男 子 爆 竊 罪 入 獄

 

刑事檢控紀錄,包括:
 
謀殺
誤殺
傷人並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及 普通襲擊
藏有攻擊性武器
盜竊
搶劫
勒索
入屋犯法 (爆竊罪)

 

Please do not use any image for any commercial without permission
只供個人使用,不得作商業用途。請尊重知識版權

 

 

 

 






訪客留言 (返回 To1212 的日誌)

訪客名稱:
電郵地址: (不會公開)
驗證碼:  按此更新驗證碼 (如看不清楚驗證碼請點擊圖片刷新)
俏俏話: (必需 登入 後才能使用此功能)
[ 開啟多功能編輯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