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Diary 2008
人際關係相處的藝術
To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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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 29 日  星期六   晴天


參考資料 傷心 分類: 服務

誹謗罪 《第21章 – 誹謗條例》

誹謗罪 屬 香港法例 第21條 — 誹謗條例 第5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任何人 惡意發布 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 監禁2年以上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捏造事實 誹謗他人的行為 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

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 情節嚴 重,主要是指 多次 捏造事實 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 造成 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

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 致其 精神失常 或 導致被害人自殺的 等等情況。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 均能構成本罪。

因誹謗 引起 被害人死亡的;引起 當地群眾公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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