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他人為生
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137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 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 收入為生,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0年。
(由1997年第31號第 11條修訂)
(2) 就第(1)款而言, 任何人與一名娼妓同居或 慣常在 一起, 或 控制、 指示或 影響另一人的 行動而所採用方式顯示他或
她正在 協助、 教唆或 強迫該另 一人向他人賣淫, 則須被推定為明知而依靠賣淫的 收入為生, 除非他或
她證明並非如此。 (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 由 1991年 第90號 第15條 修訂) 〔 比照 1956 c. 69 s. 30 U.K.〕
香港商報訊
警方接獲情報,指有匪徒透過互聯網設下「逼良為娼」陷阱誘騙少女賣淫,遂展開「鉛芯行動」,派出「臥底」假扮嫖客,成功拘捕19人。兩名涉案青年涉嫌威嚇少女當「援交妹」并依靠妓女賣淫為生,案件昨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2青年 涉威嚇 2少女 援交
兩名男被告依次為黃×勇及李×明(均為20歲),被控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導致另一人賣淫、控制另一人從事賣淫、依靠他人賣淫為生等7項罪名。黃×勇承認其中6項控罪,其判刑將押后,李則否認所有罪名而受審。本案牽涉兩名少女,為保護二人身份,法庭安排二人在屏風后作供。
援交肉金 千元 拆帳 500
案發時 21歲的X供稱,她於去年3月 透過交友網 認識 次被告 李×明,二人成為朋友,其后 X透過李認識 被告黃×勇。后來黃游說她 從事色情電話工作,每個電話可獲500元酬勞,當時李在場,X答允。李后來要求X當援交少女,她拒絕,黃恐嚇如不就範,他們會將其個人資料及曾參與色情電話工作的資料放上網,X屈服。兩名被告跟X表示,每次性交易中收取客人1000元,X獲分一半金額作酬勞。X稱,於4天內共接18名嫖客,惟只收取2500元,遂跟兩名被告爭執,黃恐嚇她要繼續接客,否則會將其賣淫片段公開。
臥底警 扮嫖客 拘兩名被告
控方案情指,案中牽涉兩名 少女 X 和 Y ,年齡均在 21歲以上。X和Y分別於去年3月在網上認識 被告李×明,再被 李 和 黃 威迫利誘充援交少女。Y由去年3月底至8月當援交少女,這段時間內,她的性交易營業額達10萬元。警方於去年3月23日派出臥底假扮嫖客,成功拘捕兩名被告。聆訊今續。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130條 控制他人而目的 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1) 任何人
(a) 窩藏、控制或指示另一人,意圖使該人與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為;或
(b) 窩藏、控制、指示或影響另一人,目的在於或旨在使該人賣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148條 在公眾地方的 猥褻行為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 或 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 及 監禁6個月。
(2) 年齡在 12歲以下的人,不會僅因 沐浴時 不穿衣服而犯第(1)款所訂罪行。
第200章刑事條例
130條 控制他人而目的 在於使他人非法性交 或 賣淫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有效證據:不自願的性工作者
控制賣淫, 是 嚴重罪行,一般要有禁錮、操縱、指示、 影響 或 強迫 的成份
世界妓權憲章 (國際娼妓權益委員會 阿姆斯特丹(1985))
【法律】 性工作者 有權 擁有私人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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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 有 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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