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Diary 2008
人際關係相處的藝術
To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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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 月 22 日  星期日   晴天


Report 傷心 分類: 服務

Hong Kong Ordinance   香港法例

身為非法社團  , 三合會成員

社團法例 第20條(1)
如屬 非法社團成員,或以 該身分行事,或 參加 非法社團集會,或向該社團付款 或 援助,或為 該社團的目的而付款 或 給予援助,即屬犯罪。

如屬首次干犯該罪行 而 定罪可罰款2萬 及 監禁12個月;
而 第2次 干犯該罪行被定罪可罰款5萬 及 監禁2年。

社團法例 第20條(2)
如屬 三合會成員 或以該會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 或 聲稱該會成員,或 參加該會之集會,或向該會付款 或 援助或為該會的目的付款或給予援助,或保管或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有關該三合會或該會之任何分支機構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則不論該會或該會分支機構是否在香港成立,該人亦屬犯罪。

如屬首次干犯 該項罪行被定罪,可罰款10萬 及 監禁3年;及
如屬第二次 或 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罰款25萬 及 監禁7年。

煽惑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

社團條例第22條
任何人如煽惑,誘使 或 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成員 或 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或對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脅 或 恐嚇以誘使該人成為三合會成員或協助管理該社團,即屬犯罪。

經公訴程序定罪,罰款25萬 及 監禁5年。

被黑社會/三合會份子滋擾的應變方法

21-1-2012    Chow Sing Tim  , resuc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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