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 章 147 條 :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1)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
(a)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或
(b) 遊蕩而目的在於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由1990年第69號第5條修訂)
(2) 就第(1)款而言,在不損害“不道德目的”一詞的概括性的原則下,下列各種情況均屬不道德─
(a) 一名男子與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
(b) 一名男子與另一名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2005.10.10)
近日 警方 在油麻地及尖沙嘴搜查兩間懷疑有男子提供性服務的場所,三十七名懷疑在場「接客」的男子被捕。被捕者多來自內地及泰國,其中二十六人被正式拘
捕,將被控以「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及「違反逗留條件」。
有報章訪問執業大律師,指根據「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條例,理論上不論違例者的性別,法庭均會判予平等的審訊或刑罰。報導引述被訪律師指,期望了
解這宗「男妓案」的判刑,是否將與一般「妓女案」的判刑相若。
作為一個關注性工作者的民間團體,青鳥認為需要澄清的是,「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條例本身不應被了解為「賣淫罪」,當中可被控的亦不必然只是「賣
淫」的一方(不論男女)。據了解,法例的重點其實是誰先法例的重點其實是誰先「「唆使唆使」」對方對方,而目
法例的重點其實是誰先法例的重點其實是誰先「「唆使唆使」」對方對方的是為了「不道德行為」(一般而言,法庭會將性服務交易視為不道德目的之一
種),因此,當警方出動女警「放蛇」時,先開口問價的嫖客亦會被控以同樣罪名。
簡單而言,「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是一項「買淫」與「賣淫」雙方均可能觸犯的條例。
與賣淫相關罪行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公眾地方進行性活動
可能觸犯的法例?
第200章:刑事條例
第147條: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最高刑罰:罰款 $10000 及 監禁6個月
為何觸犯法例?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 或 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 而 唆使他人,是違法的。」而 卡拉 OK、夜總會、街上、酒吧、的士高 等 都是公眾地方。
說嫖妓指南有違法的地方,大概是指 其與性犯罪的罪行有關。
柯律師說,可能跟 嫖妓指南 有關的性犯罪類別,包括1.利用婦女賣淫;2.經營賣淫場所;3.操縱作非法性交 或 供賣淫等;此外還有 兜嫖客罪 。
報紙的嫖妓指南 可能觸犯的,就性質上說,跡近「教唆」或「串謀」,即可能 觸犯了 所謂 兜嫖客罪。兜嫖客罪 為刑事罪行條例的第200章147條,條文標題是: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Soliciting for Immoral Purpose)。條文的內容 大致是說:在公眾地方 或 在眾人目睹下,勾搭別人作不道德行為,或 遊蕩以便勾搭他人 作不道德的行為,均屬違法。
有關法例
第200章 刑事條例 131條 導致賣淫
如有 證據證明,有人 因為被告 而 成為性工作者,而被告在過程中 有使用利誘 或 言語相勸 等 方式,即會被控。
最高刑罰:監禁 7年
137條 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
任何人明知 而 完全 或 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
最高刑罰:監禁10年
第130條 控制他人 而 目的在於使他人非法性交 或 賣淫
控制賣淫 是 極嚴重的罪行,警方 若以此條例 作出檢控,需要證明被告有使用禁錮、操縱、指示、影響 或 強迫手段,使另一人成為不自願的性工作者。
最高刑罰:監禁14年
1-6-2012 17:58 p.m. Chow Sing Tim , 47 age 香 , 阿 Tim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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