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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3 日 星期日  |
公共秩序 Public Order  |
分類: 服務 |
Reference
公共秩序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 不可以
善良風俗
公共秩序 指的是 人们在工作、生产和 生活中,为维护公共事业 和 集体利益 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在 执行后 对所有人都有益的秩序。
公共秩序 包括 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秩序、公共卫生秩序、交通秩序 等。
公共秩序 代表�� 全体公众的共同利益 和 生活的正常要求,建立良好公共秩序 是 促进 公共稳定 有序发展的要求,是构建 和谐社会 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建设“和谐 country”的重要目标 和 鲜明标志。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公布 )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9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 滿七十歲人。
三 精神耗弱 或 瘖啞人。
第 17 條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公共秩序保留 - 实践
3-6-2012 18:30 p.m. Chow Sing Tim 46 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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