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law, maggie fiddle 問我地有咩係犯法,同學話murder (謀殺),佢就俾個案例我地諗, 係hannibal the cannibal (德國食人魔)。
話說佢一直都好想去殺人0黎食,但係又知道咁係犯法,於是佢上網post 個廣告,內容列明佢想殺人同食人,問有無人肯俾佢殺0黎食,竟然有超過二百人回覆,佢篩選出最後五位人選,由於第一位臨時縮沙,於是由第二位補上,二人商量好時間、地點(家中)、殺人方法( 被人殺0個個要求要被人斬死),就決定實行........殺人0個個原本只係切左"受害人"ge 腳,但係受害人話流太多血,同佢想死ge方法唔同,於是殺人魔斬死左佢,仲將佢肢解0黎食..........(真實得有點恐怖)
之後,警方發現並拘捕食人魔,但係係判決時出現了一個問題: 佢究竟算不算謀殺? 法庭考慮到被告與死者是在一種contract (合約)的關係之中,雙方在精神健全的情況下訂立契約,由於被告只是執行合約,而且死者無任何反抗,故此不構成謀死,甚至連誤殺也不是,只判他違反公共道德,入獄五年。
值得人深思的問題,究竟殺人的代價是什麼? 更可怕的是: 為什麼有這麼多人願意被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