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租房子被套一萬八
錢都交了,房子卻沒了,廖某氣不打一處來。想來想去,她覺得這事跟中介公司有乾系。她認為中介公司作為經紀方,有義務對楊某提供的材料真假進行審查把關,向房產主管部門進行核實。現如今,楊某通過虛假的房產證使她上當,蒙受損失,中介公司應該賠。因為多次協商無果,去年9月初,廖某將中介公司告到了南寧市青秀區法院。
中介公司在法庭上辯稱,他們不應該承擔責任。因為那份租賃合同完全是廖某和楊某自己談判訂立的,他們僅僅是作為介紹人,沒有故意造假欺瞞廖某,也不該承擔審核義務。在整個過程中,他們僅僅向廖某收取了幾百元的服務費,要他們承擔廖某的全部損失是不公平的。
想租房子嗎?南寧女子廖某的遭遇或許對你有啟示。廖某通過中介公司租了一套房,合同簽了,錢也交了,不料“房主”卻拿著1.8萬元的租金和押金不辭而別了。住不到房子的廖某怒將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租金、押金,但因為錢不是中介公司收的,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廖某的請求。
廖某今年26歲。去年8月6日,她通過南寧市匯春路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看上了位於民族大道某大樓內的一套房屋。在中介公司,這套房子登記的聯繫人是楊某。廖某和楊某及中介公司一起簽訂了一份《房地產租賃合同》,約定租房子一年,楊某應該在當月10日之前將房子交給廖某。簽合同當天,廖某將3000元押金和1.5萬元房租交給了楊某。可眼看該交房時,楊某卻消失不見了。廖某找到中介公司,雙方一起到公安機關報了案。經查,那套房子的房主並不是楊某,而是黃某。楊某的房產證等資料都是偽造的。
去年11月,租屋網青秀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中介公司應該退還向廖某收取的650元服務費,但那1.8萬元的租金和押金不是中介公司收取的,所以不該由中介公司賠償。
廖某想不通,提出了上訴。在她看來,事情是有前因後果的。按照合同,中介公司有義務審查房屋出租出租人的身份真假。她之所以受騙,就是因為中介公司沒有履行這一義務。因此,這錢就得由中介公司來賠。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終審判決中,駁回了廖某的請求。法院對如此判決的原因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在本案中,三方共同簽訂了《房地產租賃合同》,其中,楊某和廖某之間的關係是租賃合同關係,中介公司與他們兩人之間則是居間合同關係。這也就是說,中介公司在他們兩人之間只是一個中介人,它促成雙方達成交易,但至於雙方怎麼談判,涉及哪些權利義務,中介人並不能起決定作用。
廖某向中介公司交了650元的租賃佣金,中介公司作為經紀方,有義務對楊某提供的房產證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查。但中介公司沒有審查,導致廖某租不了房子,所以中介公司應該把這筆佣金退還給廖某。
廖某所要求的1.8萬元租屋租金和押金並沒有交給中介公司,而是交給了楊某,支付方式和金額也是兩人自行商定的。如今楊某下落不明,廖某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楊某構成詐騙,廖某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楊某退回這筆錢。如果楊某不屬於詐騙,廖某可以按照合同糾紛起訴楊某退款。
法院還指出,在居間合同中,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廖某要求中介公司賠償損失,應該舉證證明中介公司租屋存在上述情形,但廖某沒有這樣的證據,因此法院不支持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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