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個稅與收入之間的倒掛
我國目前缺乏完善的稅收監管體系,高收入的主要收入都是非工資性收入,對其統計資料缺乏核實手段,高收入者少報漏報稅難以被發現,瞞報收入的現象依然較為嚴重。而中低收入階層成為納稅主體。
媒體稱我國目前缺乏完善的稅收監管體系,高收入的主要收入都是非工資性收入,對其統計資料缺乏核實手段,高收入者少報漏報稅難以被發現,瞞報收入的現象依然較為嚴重。而中低收入階層成為納稅主體。
稅收本是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工具,然而,資料顯示,在國內,人數不足20%的富人們佔有存款比例達80%,但其所繳的個人所得稅僅占總量的不到10%。與之對應的則是,絕大多數的中低收入者,則成了納稅的主體。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效應居然令富人更富,窮人更窮,顯然有違初衷。
應當承認,相比中低收入者,高收入者往往擁有更為多樣、也更加靈活的財務手段,在避稅方面,這一群體自然也就具備了天然優勢。現實中,不獨在國內,國外同樣有高收入者稅率低的現象。例如,美國的著名富豪巴菲特,就曾自曝稅單證明富人交稅少,其2010年收入6280萬美元,調整後的應納稅收入3980萬美元,向聯邦政府繳稅690萬美元,實際稅率僅為17.3%,這甚至比不少普通美國人所承受的稅率要低得多。可見,高收入者能夠應用各種財務手段實現避稅,從而實現比低收入群體更低的稅率,的確也是個普遍現象。
那麼,個人所得稅率與收入之間的倒掛,是否就可以被視作正常現象呢?儘管累進稅率是否就意味著更公平更高效,在稅收研究領域中同樣不乏爭議,但是,個人所得稅率與收入之間的倒掛,卻無論如何都難言合理。尤其是對於當下中國,收入差距的拉大,基尼係數超過警戒線,無不在警示收入分配改革的必要性,而稅率倒掛無疑在加劇上述問題。只不過,如何逆轉這一稅率倒掛,的確並非易事。既然高收入群體可以通過各種財務手段來實現個人收入的少報漏報甚至瞞報,那麼,如何對其進行監管,自然也就成了必須面對的難題。
平心而論,相比中低收入群體的收入來源主要靠易於監管的工資,高收入群體收入來源的多元化,無論是投資收益、經營獲利,抑或是包括灰色收入在內的現金交易,卻相當隱蔽。除了進一步加大對灰色收入的監管,增強對現金交易的限制外。稅收策略本身恐怕同樣需要調整以扭轉當下的倒掛局面。而在這方面,儘管美國同樣存在富豪稅率反低的現象,但總體而言, 公司成立、 會計、會計公司、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報稅、審計、稅務服務、香港稅務秘書服務、香港会社設立高收入者仍然是美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體。據統計,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群體所繳納的稅款每年占美國全部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換句話說,美國政府每年巨大的財政來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數的富人繳納的,而不是占納稅總人數絕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階層繳納的。
那麼,美國又是如何實現這一目標的呢?美國的個人所得稅是按家庭實際支付能力徵稅而不是按總收入徵稅。個人所得稅在總收入扣減家庭必需的剛性支出後的基礎上徵收。剛性支出幾乎包括一個家庭過去一年的所有消費,比如房屋貸款、看病費用,此外,如果家裡有孩子,特別是對於低收入家庭,還有額外補貼。一對年收入1萬美元左右、帶兩個孩子的夫婦,應納聯邦所得稅額為零,還可獲得4000多美元的低收入稅收補助。如此設計,充分體現了量能徵稅的原則,並極大地減輕了中低收入群體的所得稅負。
至於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監管,即便對於一些避稅的財務手段,監管起來並非易事,但對於這一群體,倒是不妨更多將稅收轉向消費環節,通過對高級商品與服務課以消費稅,來實現對高收入者的徵稅,或許更為有的放矢,也更有助於實現“稅率與收入倒掛”的逆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