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的辦理程式
商標異議的辦理程式
簡要說明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式,其目的在於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辦理步驟
一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1、簽署商標代理委託書,並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2、準備異議書件,擬寫異議理由並附相關證據;
3、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有關證據材料;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影本;
(4)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5)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具體要求
1、一件商標異議申請只能對一件商標提出異議,每件異議申請書件應提交一式兩份。
3、被異議的商標及其初步審定號、被異議人(以《商標公告》上的商標申請人為准)的名稱及地址務必填寫清楚;被異議商標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的,還需填寫商標代理機構名稱。
4、提出異議的異議人的名稱及聯繫方式務必填寫清楚,並加蓋與異議人名義相同的印章(異議人為自然人的,須簽字或蓋章)。
5、異議人身份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影本(加蓋企業印章)、身份證影本等。
商標異議申請有以下幾種情況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一)對未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
(二)超出法律規定異議期限的;
(三)商標異議申請中沒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的;
(四)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商標異議規費的;
(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補正或未按要求補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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