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大利亞警方否認澳媒體10月20日關於中澳聯合行動追討中國外逃貪官資產的報道。
澳大利亞媒體10月20日報道稱,澳警方已準備與中國展開聯合行動,追討中國外逃貪官資產。但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新聞部門隨後向澎湃新聞表示,澳中之間沒有所謂“聯合行動”。
澳警方同時表示,配合中國官方協助追查和控制澳大利亞境內的非法資產,此前曾成功控制和沒收中國外逃經濟罪犯的資金。澳方將繼續與中方壹起加強在打擊洗錢、外逃經濟罪犯等方面的合作。
“那個記者搞錯了”
據澳大利亞費法斯傳媒旗下《悉尼先驅晨報》報道,“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已經準備好將在接下來的幾周內,與中國警方開展史無前例的聯合行動,追討中國外逃貪官的資產。”
報道稱,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亞洲行動主管布魯斯·希爾接受費法斯傳媒專訪時,確認澳方已經同意協助中國引渡外逃至澳大利亞的貪腐官員,並追討非法轉移的上億美元資產。
報道還說,“這次聯合行動的動力源自(中方)今年7月發起的“獵狐行動”——追捕外逃貪腐官員,阻止其他潛逃者”。
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新聞部門答復澎湃新聞咨詢該聯合行動進壹步的情況時表示,“費法斯的文章有不準確的地方。”“獵狐行動是中國的壹個行動,並非與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的聯合行動。”
聯邦警察局新聞部門向澎湃新聞確認,他們對上述費法斯報道相關內容的理解是——文中所提澳中“聯合行動”就是“獵狐行動”。“費法斯所指就是壹個行動,而非兩個(不同的行動)。”聯邦警察局新聞部門重申,“它不是壹個聯合行動。那個記者搞錯了。”
“由於這並非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的調查行動,希爾先生不便接受媒體采訪。”聯邦警察局新聞部門以此為由拒絕了澎湃新聞提出的采訪《悉尼先驅晨報》所引述的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亞洲行動主管布魯斯·希爾的請求。
關於中國與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的日常合作,聯邦警察局新聞發言人答復澎湃新聞說,“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配合中國官方協助追查和控制澳大利亞境內的非法資產。此前,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曾成功控制和沒收中國外逃經濟罪犯的資金。”
聯邦警察局新聞發言人同時表示,“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將與中國公安部壹起,繼續通過高層會談,加強雙方在打擊洗錢、外逃經濟罪犯等方面的合作。”
澳方可以考慮中方引渡請求
據前述《悉尼先驅晨報》報道,中澳之間的引渡協議仍有待澳方批準,但澳大利亞司法部長可以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考慮中方的引渡請求,因為澳大利亞和中國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
2007年9月中澳兩國代表在悉尼簽署了兩國間引渡協議,2008年4月中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這壹協議。但據《悉尼先驅晨報》上述報道,2007年11月陸克文贏得大選,取代前任霍華德當選總理後,澳方壹直未批準這份引渡協議。
在答復澎湃新聞關於“什麽條件下,司法部長會考慮中方的引渡請求”這壹問題時,澳大利亞司法部新聞發言人說,“澳大利亞和中國已經可以考慮對方的犯罪引渡 請求,依據是澳大利亞和中國同時為締約國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他規定引渡義務的多邊協定。”
澳大利亞司法部新聞發言人說,“滿足引渡的要求由這些公約和澳大利亞引渡法所設定。”
據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所刊登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文本),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當被請求引渡人在被請求締約國領域內時,本條應當適用於根據本公 約確立的犯罪,條件是引渡請求所依據的犯罪是按請求締約國和被請求締約國本國法律均應當受到處罰的犯罪。”中國人大網所載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第十六條第壹款有同樣上述規定。
截至發稿,澎湃新聞未能收到中國公安部新聞部門的回復。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10月20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截至今年9月,(中國)已與包括澳大利亞在內的63個國家締結司法協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條約。中方希望與包括澳大利亞在內的有關國家開展追逃追贓合作,共同打擊貪汙腐敗犯罪。”
外交部發言人洪磊也在10月14日的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中國正進壹步加大打擊腐敗力度,其中在海外的追逃追贓是這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期,中國政府 設立了相應機制,進壹步加強這方面工作力度。我們願與澳方加強追逃追贓合作,希望得到澳方的配合。貪汙腐敗分子在海外不應有容身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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