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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 6 日  星期五   晴天


前高級系統工程師蓄意逃稅罪成 分類: 未分類

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前高級系統工程師蓄意逃稅罪成
**************

  一名納稅人於今日(九月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項逃繳物業稅及薪俸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十月二日待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三十三歲的被告,曾是一間銀行的高級系統工程師。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於二零零九至一零及二零一零至一一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合共190,800元,並且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涉及金額合共234,500元,觸犯《稅務條例》(112) 82條第 (1) (a) 款及第82條第 (1) (c) 款,逃繳稅款合共25,14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3 年 9 月 3 日  星期二   晴天


加蓋印花的文件 分類: 未分類

加蓋印花的文件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就某類文件徵收稅款,主要文件載列如下:
•    售賣轉易契(樓契)
•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
•    不動產租約(租約)
•    香港證券轉讓書
•    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




2013 年 8 月 28 日  星期三   晴天


利得稅的課稅範圍 分類: 未分類

利得稅的課稅範圍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徵稅對象 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於業務是否 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稅務案件。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 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分,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2013 年 8 月 26 日  星期一   晴天


取消商業登記 分類: 未分類

取消商業登記

·                          任何人如結束營業或結束任何分行業務,均須於結業日期起計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並於來信中清楚書明你的商業登記號碼/分行登記號碼、名稱、地址和結業日期。你亦需於信中告知本局你結束營業後的通訊地址和聯絡電話號碼。另外,你亦可選擇填寫IRC 表格第 3113 。你須為該業務繳付商業登記費直至及包括該業務結業的年度為止。

·                          任何根據《公司條例》( 32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不論是否在經營中,須當作為經營業務的人,並須每年申領商業登記證,直至該公司解散或根據《公司條例》 291AA(9)條撤銷註冊。

·                          正在清盤的有限公司,請一併遞交有關清盤決議案影印本作為證明。在提交所需文件後,稅務局局長會考慮就法人團體開始進行清盤後的年度暫停發出商業登記費和徵費的繳費通知書。在任何情況下,仍必須繳付規定的登記費和徵費直至(及包括)該法人團體開始進行清盤的年度為止。至於正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不營運私人公司註冊撤銷的公司。

·                          你可以親身或以郵寄方式遞交結束業務通知書。本局為了確保通知書的真確性,請恕不能接受以傳真方式遞交的通知書。




2013 年 8 月 24 日  星期六   晴天


不依時繳稅的後果 分類: 未分類

不依時繳稅的後果

根據《稅務條例》( 112 ) 71(1) 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徵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稅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第 XII 部的規定,採取法定追稅行動 ( 包括徵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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