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處理遺產的罰則
任何人士如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即未先行向遺產稅署署長遞交有關遺產申報誓章 / 遺產呈報表,而佔有或以任何方式管理死者遺產的任何部分,或該遺產所得收益的任何部分),可被判罰款 $10,000 ,另加罰相等於死者遺下的全部財產所應繳稅款 3 倍的罰款。
就過渡期的遺產,擅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 則將仍按現時稅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10% 或 15% )計算。
物業稅是按物業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算。課稅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應評稅淨值計算方法如下:
[A]
出租收入
[B] 減:
不能追回的租金
[C]
(A-B)
[D] 減:
業主繳付的差餉
[E]
(C-D)
[F] 減:
修葺及支出的標準免稅額 (E x 20%)
應評稅淨值 (E-F)
反對評稅而提出上訴
任何人士接獲評稅後,可根據下列理由於該評稅發出日期起計 3 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1)該人並非為須繳稅的人士; (2)該人不同意任何財產的估值;或 (3)該人不同意徵收稅款的稅率或款額。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繳付稅款或就所徵收的稅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遺產稅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稅日期,而聆訊上訴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為理由,豁免繳付遺產稅款作為上訴的條件。
電子物業印花服務 服務範圍 ·本服務主要適用於準時提交的物業文件加蓋印花申請。若有逾期不超過 4 年及沒有減免罰款要求的加蓋印花申請,也可使用本服務,在網上繳付印花稅及罰款後取得印花證明書。 ·已遞交首次加蓋印花申請的人士,可使用本服務,支付已獲准延期的印花稅,或為其後的買賣合約 / 樓契加蓋印花。 ·電子印花服務不適用於: -裁定個案 -證券交易 -涉及提名書、補充協議或涉及額外印花稅的物業交易 -涉及租金以外的代價(例如頂手費、建造費等)的租約
印花稅付款方式 網上付款 -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接受繳費靈、 VISA / MasterCard 信用咭付款。(詳情) - 網上付款後可即時取得印花證明書。 離線付款 - 遞交加蓋印花申請後,可列印繳款通知書,然後使用現有交稅途徑(詳情 )或到印花稅署付款。 - 在稅務局收到稅款後2個工作日內,可網上下載印花證明書。 - 在所選用的付款服務機構的每天截數時間後繳交的款額,會列為下一個工作天的繳款。 以上資訊由,優質服務,與時俱進,100%備受信賴,費用最低,成效最高,香港註冊會計.hk提供查詢00852-2737 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