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退款支票抬頭人名字至第三者名字
為防止支票被盜用及保障納稅人的利益,稅務局一般不會接納納稅人要求把退款支票抬頭人更改至第三者名字。
提出特殊申請的人士應提供下列文件供本局考慮:
- 退款支票正本 - 納稅人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 納稅人授權書(如適用) - 經新收款人填妥及簽署的償還稅款保證書 - 有關更改收款人名字的其他相關法律文件副本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文件性質
收費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0.1%
無償產權處置轉讓書
$5另加轉讓證券價值的0.2%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5
業主須履行的稅務責任
如你因出租本港的物業而收取租金,就須要履行業主的稅務責任。你可在此檢視更多關於業主稅務責任的資料。
作為業主,你須履行以下的稅務責任:
未加蓋印花文件的有效性
任何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否則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式中被收取為證據,但在以下法律程式中則屬例外:
此外,亦不得供作任何其他用途:
但如法庭在律師作出個人承諾會安排以下事項後,發出命令予以收取,則未加蓋適當印花的文書可在民事法律程式中在法庭被收取為證據:
短暫承繼的寬減
如在 5 年之內,任何租業、業務(非由公司經營的業務)、租業權益或業務權益因遺產繼承人死亡而須要繳納第二次遺產稅,則該租業或業務於第二次繳納的遺產稅可按下列比率減低:—
倘遺產繼承人是 在死者去世後:
遺產稅 遞減比率
1 年內去世
50%
2 年內去世
40%
3 年內去世
30%
4 年內去世
20%
5 年內去世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