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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 香港註冊會計 Sky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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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 14 日  星期六   晴天


電子印花的優點 分類: 未分類

電子印花的優點

 

·                只需有上網設施,就算辦公時間過後,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也可隨時隨地使用本服務。

·                櫃位不能辦理的緊急個案,可使用電子印花服務。

·                若文書正本在使用中而不能提交以加蓋印花,可遞交加蓋印花申請,避免逾期罰款。

·                節省時間和開支。

·                不再有運送或處理過程中遺失或損壞文書正本的風險。

·                提供靈活的付款方式。

·                輸入容易的電子表格、取讀及儲存功能等,均方便網上遞交申請。

·                上載加蓋印花申請而無需資料輸入。




2013 年 9 月 13 日  星期五   晴天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分類: 未分類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香港已與多個稅務管轄區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又稱為稅務條約。它們可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並可讓香港與其他地區的稅務管理當局,透過執行各自的稅務法律,加強彼此的合作。只有香港或另一締約方的居民,才會受到有關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的影響。

一般而言,香港的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會:

·                減少或消除因重疊的徵稅權而引致的雙重課稅;

·                就應用到特定國際交易的稅務規則提供明確的指引

o                               劃分締約雙方對不同類型入息的徵稅權,

o                               訂立規則以解決因納稅人的居民身分和入息來源而引起的具爭議性的申索,

o                               假如納稅人認為稅務處理方法違背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的條款,提供途徑讓納稅人向有關稅務管理當局呈交其個案;

·                可防止納稅人就香港與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安排的夥伴之間以不同形式的入息流動來避稅和逃稅

o                               以公平獨立交易原則來分配相聯企業間的利潤,

o                               讓稅務管理當局之間可進行資料交換;

·                透過減低外國的預扣稅率以促進投資、貿易、技術及人才的交流。




2013 年 9 月 11 日  星期三   晴天


業主須履行的稅務責任 分類: 未分類

業主須履行的稅務責任

作為業主,你須履行以下的稅務責任:

  • 保存租務紀錄至少7年,例如:租約、租單副本、繳付差餉的收據、有關修改租約及追討欠租的文件;
  • 填寫及提交報稅表,以申報租金收入;
  • 如你須課稅,應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除非你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
  • 在出售業權的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
  • 在更改地址的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以及
  • 繳付你的稅款。

 如你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即使你並沒有收取任何租金收入,你也須於註明的限期內提交已填妥的報稅表。




2013 年 9 月 10 日  星期二   晴天


逾期加蓋印花的罰款 分類: 未分類

逾期加蓋印花的罰款

如一項須課印花稅的文書沒有在指定加蓋印花的期限前或之內加蓋印花,印花稅署署長可在收到印花稅款及罰款後為該文書加蓋印花。徵收的罰款表列如下:

逾期時間

罰款款額

不遲逾1個月

印花稅款額的2倍

遲逾1個月但不遲逾2個月

印花稅款額的4倍

在其他情形下

印花稅款額的10倍




2013 年 9 月 7 日  星期六   晴天


豁免利得稅 分類: 未分類

豁免利得稅

應評稅利潤並不包括以下項目的款項: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從其他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稅利潤;

儲稅券利息;

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債券)條例》(第 64 章)發行的債券所派發的利息及所獲得的利潤;或從外匯基金債務票據或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息或利潤;

長期債務票據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潤;及

就指明投資計劃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而收取或應累算該款項的人士為:

 

(i)

就任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 104 條獲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的互惠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的投資計劃應課利得稅的人;或

 

(ii)

就任何互惠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的投資計劃(如局長信納該基金、信託或計劃是真正的財產權分散的投資計劃,並且符合一個在可接受的規管制度下的監管當局的規定)應課利得稅的人。

任何人士可就以下項目的款項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在香港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 1998 6 2 2日或之後所累算的),但不包括財務機構所收取或累算歸予財務機構的;及

2009/10 課稅年度起,人民幣國債的利息和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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