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專訊】立法會議員林健鋒去年七一駕車出席「巨蛋音樂會」時,涉切雙白綫逆綫行車200米及衝燈。
林健鋒昨被裁定危險駕駛罪成,被判罰款8,000元,停牌半年,及須修讀駕駛改進課程;裁判官指林明知故犯。
特首辦:不礙擔任行會成員
特首辦發言人回覆指,有關判決不會影響林健鋒擔任行政會議成員。根據《基本法》第79條第(6)款及《立法會條例》第15(1)(e)條,立法會議員在香港或境外被判處監禁1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三分二議員通過解除職務,將喪失議員資格。
涉案被告林健鋒(61歲)早前否認一項危險駕駛罪名受審,裁判官昨裁決時指,相信被告所指案發時時速僅20至30公里,而從逆綫返回正確方向時,並無影響到另一車輛。
裁判官解釋,控罪元素不包含犯罪意圖,而法庭裁決時亦應一視同仁,故被告有良好駕駛紀錄並不受影響。被告稱對涉案路段陌生,裁判官指香港的道路變化不大,非雪山亦無沙漠,否定其說法。
被告曾辯稱當時因天雨而忽略路上的雙白綫,裁判官認為路上雖有水漬,但雨水清澈及積水淺,理應無法覆蓋全長100米的雙白綫,而被告若認為當時天色昏暗,則應開車頭燈。
官:雨水清澈 無法覆蓋雙白綫
裁判官相信此等天氣對一般駕駛者僅屬等閒事,否則當局則應立法限制市民於3號風球下不准駕駛,又認為被告全程無法察覺雙白綫是匪夷所思。
裁判官裁定,合格駕駛者將不會相信疑似警員的指揮,而忽略大型指示牌,亦不會冒險切綫,即使被告當時慢駛及無影響別車,其駕駛態度亦遠遜合格者。
裁判官又批評被告發現逆綫行車後,竟選擇衝燈回到正確方向,是明知故犯;合格者應向在場警長認錯,要求其協助返回正確方向,被告的做法與合格駕駛者南轅北轍,危害迎面車輛及合法過路行人,裁定危險駕駛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早已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成,今次屬個別事件。
裁判官認同被告並非故意犯案,而屬疏忽,40年來駕駛紀錄良好,故輕判罰款8,000元,停牌半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裁判官:蘇文隆;傳票編號:KTS1519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