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首先我申報我是梁振英先生參選行政長官的提名人之一。
我與大家一樣關心西九利益申報事件,這關乎特首候選人的誠信,我雖是梁先生的提名人和支持者,但不斷警醒自己處事須公平、公正。考慮這事件時,我一定要根據事實,多聽不同人在不同角度的看法,不可偏聽。
上周五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舉行特別會議,我坐足全程,翻閱政府開會前兩小時才提交的資料,聽其他議員的提問和政府的解釋,自己也有澄清了一些事實。我認為最關鍵的問題是:西九利益申報事件,梁先生是否出了錯漏?如有,究竟是故意隱瞞抑或是一時疏忽,還是其他原因?我根據已公開的資料,按事實、按當時的環境及常理,嘗試去了解和判斷為何會發生這件事,從而掌握事件的輕重及當中是否情有可原。
事實時序
現在,讓我們先看事件的經過。比賽於2001年4月公布並在同年9月29日截止參賽。6月5日,楊經文的公司T.R.Hamzah & Yeang向主辦單位報名參賽。該公司在9月27日提交參賽隊伍的更新名單,將DTZ Debenham Tie Leung Limited(戴德梁行)列為地產顧問。
在截止當日,主辦機構共接獲161份參賽作品。評審工作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先由技術評估委員會就每份參賽作品在技術方面,向評審團提供意見。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技術評估委員會向評審團建議,有12份作品因不符合「比賽資料文件」中就參賽的規則、要求或條件等非技術因素應被取消資格。換句話說,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也包括從非技術層面審查參賽作品是否符合資格。上述被取消參賽者資格的作品,並不包括楊經文的作品。
評審團在2002年2月25至28日召開評審會議,但主辦單位在2002年2月21日(周四)才去信要求評審團成員填寫利益申報表,並須於2月23日(周六)或之前交回。梁振英先生於2月25日(周一)交回,是遲了。根據民政事務局表示,10名評審團成員中,合共有兩名成員遲了交回申報表。目前,大家不知道政府當天出信要求成員填表的時間是幾點鐘,但短短兩天半的時間實在十分緊迫。我服務公職多年,體會到很多參與公職的人士工作繁忙,未必能即時放下案頭工作,馬上處理這類事項。這樣一項重要的事情,政府為什麼處理得這樣匆卒?
2月26日評審團進行首輪投票,以一人五票方式選出20個作品考慮給予獎項。梁振英先生沒有參與會議。評審團又決定將列入考慮的作品範圍按得票再收窄為9項,雖然梁先生缺席會議,但之前一天,在作品檢視環節,梁先生揀選了18件作品,其中7件正好也是其他評審員所揀選的,於是評審團在梁先生缺席下,將該7件作品各加一票,以反映梁先生的選擇。根據民政事務局表示,這項安排並非評審團事先同意的程序之一。換句話說,梁先生缺席這輪投票,後果可以是他所揀選的所有作品,完全不被評審團考慮,進不了下一輪的篩選。如果他有偏幫楊先生作品的意圖,他會缺席這輪投票嗎?
2月27日晚,評審團選出得獎作品名單,主辦單位晚上查核名單中的參賽者是否符合參賽資格。2月28日早上梁先生接獲主辦單位通知,其中一份得獎作品的參賽人將戴德梁行列為「地產顧問」,因而出現利益衝突的情况。據立法會文件顯示,梁先生馬上向他的公司查證,並將結果立即通知評審團主席。評審團開會討論後,按照「比賽資料文件」的比賽總則規定,取消了楊經文公司的參賽資格。
四大質疑
質疑一:有關延後利益的指控。
2001年4月公布的「比賽資料文件」,在比賽總則第16條列明了資格限制︰「但凡可能有利益衝突的人士,均不得參加這次比賽。這類人士包括但不限於……與評審團成員……或在有關專業上與其有連續而密切連繫或合伙關係的人士……」比賽總則第44條表示︰「參賽者如未能遵守本文件所列的規例,所遞的方案有可能被取消參賽資格。」此外,評審團的名單亦在該總則的第8段清楚列出。因此,楊經文的公司和梁先生均不可能不知道,如有違反規定,就會被取消資格,作品絕無勝出機會。如果他們之間真有延後利益的安排,楊經文的公司會不會將戴德梁行公開列為地產顧問,引發利益衝突的質疑。
質疑二:
技術評估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就那些在非技術要求方面不符合比賽要求的作品,建議評審團取消其參賽資格。為何楊經文的公司在參賽文件中清楚列出戴德梁行為地產顧問,技術評估委員會卻沒有發現它已違反了參賽資格限制呢?如果不是走漏了眼,有關作品勢必被取消資格,不能進入評審團遴選階段。
質疑三:
技術評估委員會報告第8至10段,交代了該委員會如何處理利益衝突和保密原則,但評審團報告則沒有類似的段落。根據民政事務局和梁先生所述,2月28日早上,梁先生已向評審團主席報告了楊先生的作品出現利益衝突的情况,評審團就此進行了討論,並按照比賽總則取消了楊經文公司的參賽資格。究竟是評審團認為這只是小事一樁,按照比賽總則處理了便可,毋須大驚小怪,因而在報告中隻字不提?還是坊間揣測的中間出現了包庇的情况呢?
再看看評審團的組成,10人之中有5位海外人士,他們包括擔任主席的德高望重建築界人士和3位國際知名的大學教授﹔本地成員亦有大學校長和教授。這批成員是否易於被人指示包庇?包庇的指控是對評審團所有成員的人格和操守的一項嚴重質疑。
質疑四:關於評審團的投票紀錄。
首先,每件作品的作者都是一個編號,評審員不知道作品的作者是誰。而且,投票並非以評分的形式進行。因此,任何評審員皆不能通過對某一作品予以極高評分,其他作品則是極低評分來影響投票結果。每位評審員給予不同作品的一票,力量是相等的。至於有人指梁先生一直投票予楊經文的作品,引人疑竇。我與一些建築師交換了意見,他們認為在揀選這類藝術創作時,如果很喜歡某一作品,投票時堅持到底,亦很常見。事實上,根據政府提供的文件顯示,這方面梁先生亦非如一些批評所指,一直投票選楊先生的作品。梁先生在揀選亞軍時,是投票選了另一個作品,個中原因,當然只有梁先生才知道。但投票有多輪,而且其間評審員會討論、交換意見,在這個過程中,梁先生可能是參考了其他評審員的看法,因而有所改變也說不定。就此,我認為政府應考慮劉江華立法會議員的建議,以代號稱謂評審團成員,公開每人在每輪投票時就不同作品的投票紀錄,以便大家清楚看見每個評審員的投票樣式,結果或許會顯示,所謂情有獨鍾的情况,並非只限於某人。此外,在選出冠、亞軍後再選優異作品時,楊經文的作品獲得10位評審委員中的9位投票支持。
利益申報
根據梁先生所述,他對戴德梁行曾經為一工料測量師行提供地價資料和楊經文的公司在參賽表格中把戴德梁行列為「地產顧問」兩件事,在2002年2月27日下午完成評審過程前毫不知情。這是否可信?
我注意到以下事實。第一,他不認識楊經文,楊的公司亦非戴德梁行的客戶。楊先生也表示不認識梁先生。
第二,梁先生的下屬曾經向一工料測量師行提供地價資料,但據說這只是一些粗略估算,沒有收費,不是一項正式的業務委託,這做法在測量界很常見。由於這不是一項業務委託,所以沒有被載入業務登記簿。
第三,由於上述情况,梁先生在填報申報表時,雖曾翻查過公司的業務登記簿,卻沒有發現與西九相關的業務,因而不知道有需要申報的情况。
第四,戴德梁行的職員將4名公司高級人員的履歷和公司簡介電郵予楊先生的公司。梁先生表示他們不在同一個地方辦公,而且由於有關事情未成為一項業務,所以沒有進到「業務登記簿」,他亦因而不知情。
利益申報表的填寫
梁先生在利益申報表格上選擇了他不是任何公司的董事或主要股東。根據他的回應,他認為「申報表要求的,並不是申報任何的公司,而是任何可能和這個規劃設計比賽有利益衝突的公司」。或許他是誤解,但梁先生是戴德梁行公司主席和股東的身分是在公眾領域存在已久的事實,他不可能蠢到會嘗試隱瞞。不管是他誤解,還是他粗疏,但如果說他是蓄意隱瞞其公司董事和股東身分,是很牽強的。
根據上述的事實和情况,我不認為梁先生在西九利益申報上故意隱瞞,因此這件事不涉及他的誠信問題。但他和他公司在檢查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况的機制上,有可以進一步改善的空間。
周三立法會將辯論是否動用權力及特權法,以追查事實真相。我認為清者自清,動用特權法本亦無妨。但既然梁先生不是故意隱瞞,不涉及誠信問題,要他在此選戰階段分散精神,消耗精力來回應不斷的斷章取義、以偏概全,以及不求甚解、甚至揣測性的負面新聞報道,在比例上是否適合呢?
上周五立法會內會特別會議上,不少議員都申報了是不同候選人的提名人,雖然《議事規則》沒有說議員在申報了利益後,不可投票,但大家在角色上始終有衝突,為了議事公正,給不同候選人提了名的議員是否適宜就運用特權法投票,還是應交由還沒有提名任何人的議員,作出公正、獨立的投票來決定呢?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會計界)、立法會議員利益監察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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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轅氏 • Hong Kong, Hong Kong-China •
有一點要補充︰
梁振英的唯一疑點在於他在“利益申報表”上“選擇了他不是任何公司的董事或主要股東”。這是使人懷疑其誠信的唯一的一點。
然而,這方面他並非沒解釋。他的解釋是“,他認為「申報表要求的,並不是申報任何的公司,而是任何可能和這個規劃設計比賽有利益衝突的公司」。”這方面雖然可以商榷,問題是他的解釋也不是沒有道理。特別是要遞表的時間是那麼短促,他要做的事情也不只是這一件,有時就真的會不及細看內文的意思而只憑他“認為”的就填上去,這是很有可能的。而且,他當時應該也曾就此事解釋過,也被接納了,否則事情早就揚出來。現在事隔十年,才把這舊事重提,可見是別有用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