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磅秤“吸金”
收費高過磅秤價格
所謂的計量檢定,在不少農資經營者看來,只不過是檢定人員使用標準的“砝碼”對磅秤的一個校正。據大部分經營者透露,整個過程不到一分鐘就結束。如果螺絲沒有什麼大問題,檢定人員就會在磅秤上貼上一個“合格證”標籤。讓大家感到難以理解的是,不管磅秤是否合格,這筆費用都必須收取。不少人表示,如果檢測出自己的秤不合格或者弄虛作假,他們可以接受罰款,而自己的秤沒問題,這筆錢就不該交。
“太離譜了,檢測費比買一台磅秤的錢還多,還不如重新買過一台新的。”李永棣在羅定經營農資多年,在他的印象中,往年磅秤的檢定費從來沒有收得這麼貴,有的年份好像只收幾十元,有幾年似乎從來沒見檢測過。他懷疑,這次收費有點像“披著合法的外衣亂收費”。雖然檢定人員稱,這筆費用將直接上交國庫,並還開具了一張“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定額”票據。
做農資生意特別是化肥生意,一台規格為100公斤以上的磅秤必不可少。那麼擁有這樣一台磅秤需要多少錢?市場售價160元?那你就錯了,這個看起來毫不起眼的東西,在羅定不少農資經營者看來,它簡直就是一個“吸款機”。
近日,羅定市品質技術監督檢測所(下稱“質檢所”)在全市範圍內針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檢定工作在當地農資界引發軒然大波。光是打進報社的報料電話就達30多個,不少經營者在電話中情緒激動地宣稱,檢定一台磅秤不到一分鐘,質檢所就要收取200元,太不合理了,他們對此“完全不能接受”。
李永棣的懷疑並非沒有道理。為了收取這200元,檢定人員在6月份曾4次“登門造訪”。“主要是我要他們出示有關檔。”李永棣回憶,第一次檢定人員上門檢查磅秤時,他不在店中,對方沒收到錢;第二次檢定人員上門收費時,他要求對方提供收費依據,對方卻沒能答上來,無功而返;第三次,檢定人員帶著有關檔過來,卻對具體收費條款解釋不清,他還是沒給錢;“第四次他們把具體收費標準檔帶過來了,我一看有法律依據,就給錢了。”
據羅定市農資協會會長羅錦清介紹,最開始質檢所對這種磅秤的收費標準是336元,遭致絕大部分經營者的強烈抵制,太平鎮甚至有人當場將其磅秤砸爛以示抗議,此事在羅定市質檢所副所長李國海處也獲得證實。後來還是由農資協會出面,找到市質監局有關領導交涉,收費標準才降至200元,但即便是這個數額,他自己也覺得“還是太高。”
圍底鎮的陳可佳覺得自己最冤,因為他最早交了336元。他告訴記者,自他1998年開始做農資以來,從來沒見有收過這種費用。“剛開始還以為他們是騙子。”
標準定制實不合理
“很多人還打電話到雲浮市質監局投訴,結果得到的答覆還是一樣——他們是按照規定收費。”羅錦清說。
經記者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所有用於貿易結算的秤都屬於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必須由各地計量監督檢測所實行週期檢定,檢定週期為一年,並且被檢測者應當繳納費用。這也意味著,檢定人員向經營者收取費用確實擁有法律依據。
“按照規定,我們實際上已經違規了。”9月6日,李國海向記者大倒苦水。因為《廣東省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粵價〔2004〕43號)第L-005-168條規定:非自動衡器(即磅秤)60-1000公斤(含1000公斤)收費標準為336元/台。“我們也想按照336元的標準收,但收不上來,只好降到200元,往年也都是按200元的標準收取。”李國海說,但即便如此,抵制收費的情緒還是很強。
羅錦清認為,這個標準制定得實在是不合情理。因為在該標準中,不足20公斤的磅秤檢定費只需15元,20-60公斤的磅秤檢定費標準為40元,而超過60-1000公斤,收費標準卻超出近10倍。“這個範圍也太寬泛了,難道就不能多設幾個區間嗎?60公斤怎麼能和1000公斤按相同的標準?”
“標準又不是我們定的,我們只是負責執行的單位。”李國海也承認這個標準確實不合理,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準不一樣,不能搞一刀切,為此,他們也曾打過報告給上級部門呼籲調整收費標準。不過他同時也表示,336元對於經營者而言並不算多,因為這也算一種技術服務,因為一旦檢測出儀器有問題,他們還要負責修理。
“實際上這筆錢又不是我們拿了。”李國海稱,這筆錢上交國庫後,上級部門才會適當返還一部分,作為他們的辦公經費,因此,這種收費也可以算是和他們的業務掛鉤。“我們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記者就此事諮詢雲浮市質檢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原則上都應該按照收費標準執行,但是地方質檢所都會按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準收取,這也不算構成違規。“上級部門也理解。”
南方日報律師事務所彭春文律師認為,這是當初在立法時並沒有考慮周全,物價部門在核定標準時應該要舉行相關聽證會。針對這種情況,有關部門應該考慮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重新修改該標準。
標準執行大打折扣
有業內人士直言,既然是通過人大表決通過的“收費標準”,就應該具有法律效應,然而到地方卻難以執行,以至於地方執行部門不得不“自作主張”降低標準,如此“標準”又有何用?又如何能服眾?
李國海也坦言,如果經營者將磅秤藏起來或者拒絕讓檢定人員檢測,質檢所由於不是行政機關,沒有執法權,也不能對其進行強制處罰,因此對此也毫無辦法,也不能對其收費。“此次檢測行動仍有不少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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