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無擔保無抵押貸款陷阱
看中銀行廣告宣稱的“無擔保無抵押貸款”以及低至5.84%的年利率,消費者向某銀行申請貸款,但拿到貸款後,卻發現自己實際要支付的費率竟是銀行宣稱的年利率的三倍多。近日,市消委會接到相關投訴稱,一些商業銀行在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用貸款時,運用了刻意隱瞞合同重要事項等不良營商手法,令不少消費者上當受騙。
銀行隱性推銷高費率信用貸款
消費者曾先生因裝修要向銀行貸款,看到某銀行推出“無擔保無抵押貸款”,宣稱年利率低至5.84%,於是帶齊個人信用證明到銀行諮詢、辦理貸款業務。該銀行人士向曾先生介紹除了5.84%的年利率外,還有4.9%。的帳戶管理費。曾先生算了一下,對業務員說:“年利率5.84%加上4.9%。的帳戶管理費,也才6.33%,還是划算”,業務員未作任何表示,只是拿出合同底頁讓曾先生在上面簽字,並說兩天內貸款即到賬,一周內寄出銀行負責人簽字蓋好章的合同。
金融產品行銷“陷阱”防不勝防
市消委會相關人士分析認為,該銀行在行銷其金融產品時設置了幾大“陷阱”,一是銀行廣告中對“帳戶管理費”隻字不提,只是宣傳其較低的利率;二是工作人員對“帳戶管理費”進行解釋時,有故意誤導之嫌,介紹完年利率接著帶出帳戶管理費,卻沒明確說明帳戶管理費是按月還是按年收取,讓消費者誤以為是按年收取;三是未向消費者明示高額的“帳戶管理費”在貸款期限內固定收取,並不隨剩餘本金額度遞減。以兩年貸款為例,除了開頭幾期利息比帳戶管理費高一點點外,其餘各期帳戶管理費均高於利息(利息是逐期遞減,而帳戶管理費則固定不變)。
而消費者因急於獲得貸款,也存在一些疏漏,一方面沒有詳細閱讀合同和清除了解雙方的權利義務,甚至沒有將合同中的空白部分填寫完整即草率簽字;另一方面,輕信業務人員的口頭描述,對存疑點沒有要求對方詳細解釋,以致陷入誤區。
消委會也提醒消費者,接受金融服務專案,書面合同非常重要,一定要仔細閱讀所有條款和附件,並確保所有空白處均填寫了相關內容或明確劃除。對存有疑問之處有權要求銀行方面予以解釋,銀行有義務全面解釋,以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一天后曾先生收到了貸款,並于一周後收到貸款合同,上面卻寫著帳戶管理費收取標準為每月結息日按貸款累計發放金額的4.9%。收取,而不是像曾先生理解的那樣像利率一樣按年計收,並且該“帳戶管理費”並不隨著每期還款後貸款本金遞減而遞減,只要還有一分錢貸款本金未還,帳戶管理費都是按累計發放的全部貸款金額計算。據此計算,年利率加上按月計算的帳戶管理費,曾先生實際要向銀行支付的費用折算成年利率則高達18.7%,是該銀行廣告宣稱的年利率5.84%的三倍多!也遠高於一般銀行的有抵押貸款。曾先生後悔當初貪圖方便、怕麻煩,沒用房屋去申請較低利率的抵押貸款,同時也譴責銀行的欺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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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會點評認為,銀行“刻意隱瞞相當於虛假表示”,其隱瞞合同重要事項的行為,容易令消費者陷入錯誤的認識,進而作出錯誤的判斷。“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的最基本準則,被廣泛規定于《民法通則》、《商業銀行法》和《消法》等法律中,某些銀行的上述做法,顯然違反了該準則。
權益受損可請求撤銷合同
一旦掉入金融產品的行銷“陷阱”,權益受到侵害,該怎樣處理?市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可收集相關證據向消委會、銀監部門投訴,或尋求司法救濟,嘗試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等為由主張撤銷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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