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8月2日消息 為了規範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防範境外投資財務風險,近日,財政部印發了《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在尊重企業產權關係、內部治理結構和經營自主權前提下,明晰各方財務管理職責,同時將財務管理從事中運營和事後監督延伸至前期投資決策和後期績效評價,有的放矢地對境外投資全過程涉及的重要財務問題作出規範,大連足球隊。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晰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職責。分別界定了直接開展境外投資的國有企業、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職責。
二是構建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合理機製。要求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必須考慮財務可行性,對財務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內容作出規定,同時強調履行決策職責的書麵紀要、申請回避等程序,以利於遏製違規決策和盲目決策等問題,。
三是規範境外投資事中運營財務管理。對資金管控、成本費用控製、股利分配、外匯業務、財務信息管理、會計資料保存等財務管理事項提出明確要求,以利於增強事中約束。
四是加強境外投資財務監督。要求國有企業采取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和審計製度、開展實地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督,同時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檢查和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要求各級財政部門依托現有國有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送係統建立境外投資財務報告數據庫,分析監測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運行狀況,製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績效評價機製。要求國有企業以集團為單位開展境外投資績效評價,以利於加強追蹤問效。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企業內部優化配置資源和相關部門評估“走出去”政策實施效果、製定完善相關政策、進行國有資本註資等行為的重要依據。
規範境外投資事前決策的財務管理
財政部表示,調研發現,事前決策不科學我不 说这些 一切 都太难 了 我该、不履行必要程序是造成投資失利的重要原因。特別是部分企業管理層對財務可行性論證和財務風險預判重視不足,個別企業甚至在財務部門提出反對意見的情況下仍決定開展境外投資。如果財務不能在前期決策發揮應有作用,事中和事後財務管理得再好,也隻能是亡羊補牢,效果有限。為此,《辦法》專就以下幾方麵作出規定。
一是要求企業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領導班子成員中確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資財務工作的負責人,確保決策層有專人承擔財務管理職責。
二是以並購、合營、參股方式投資境外目標企業(項目),投資方要組建包括行業、財務、稅收、法律、國際政治等領域專家在內的團隊,或者委托具有能力並與委托方無利害關係的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形成書麵報告。其中,財務盡職調查重點關註目標企業(項目)所在國的宏觀經濟風險和目標自身的財務風險。
三是要求企業組織內部團隊或者委托具有能力並與委托方無利害關係的外部機構對境外投資開展財務可行性研究。結合投資方自身的發展戰略和財務戰略,對關鍵商品價格、利率、匯率、稅率等因素變動影響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盈利情況進行敏感性分析,評估相關財務風險,並提出應對方案。對投資規模較大或者對企業發展戰略具有重要意義的境外投資,要求企業分別組織開展內部和外部財務可行性研究,承擔可研的團隊和機構要獨立出具書麵報告,如果內部和外部可研結果不一致,企業應慎重決策。
加強境外投資的財務監督
在加強內部監督方麵,《辦法》要求投資方一是建立健全對境外投資的內部財務監督製度和境外投資企業(項目)負責人離任審計和清算審計製度;二是對連續三年累計虧損金額較大或者當年發生嚴重虧損等重大風險事件的境外投資企業(項目)進行實地監督檢查或者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並根據審計監督情況采取相應措施;三是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任職時間沒有明確要求且相關人員任職滿5年的境外投資企業(項目)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實地監督檢查。這樣規定,可以有效避免“重投資、輕監督”,及時發現財務風險苗頭。
外部監督方麵,企業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檢查和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此外,主管財政機關建立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報告數據庫,對境外投資財務運行狀況進行分析監測。
原文地址:http://news.10jqka.com.cn/20170802/c59940838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