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袋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再生利用經營活動,促進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保護環境,推動迴圈經濟發展,根據《迴圈經濟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的主要品種包括廢舊金屬,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電子產品,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
木材及其製品,作為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品、殘次品,造紙原料、廢輕化原料、廢玻璃及其它可回收利用的
廢棄物品等。
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等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利用的企業和個人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單位均應遵守
本辦法。
第四條 成立新鄉市再生資源行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產業政策、產
業發展規劃,組織領導和協調部門間的協同執法工作,研究解決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新鄉市再生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再生資源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和再生資源回收備案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指導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工作。
市供銷合作社負責全市再生資源經營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工商、城管、規劃、國土、環保、財政、國稅、地稅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居委(村委會)應當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應當堅持有利於防止環境污染,有利於改善城市容貌,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堅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環保袋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建立規範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提高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水準。
第七條 市再生資源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可以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從業規範;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向經營企業、個人提供資訊和人員培訓等服務;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和意見,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意識,保護、積攢和交售再生資源,促進再生資源的充分利用。
第九條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支援、鼓勵龍頭企業按照市場規律,整合行業資源,實現規範化和規模化經營。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十條 市再生資源行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市商務、供銷、發展改革、公安、工商、城管、規劃、國土、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鄉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發展狀況,編制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再生資源辦公室根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體系建設規劃,確定市區再生資源流動收購、社區回收站(點)、城區分揀中轉站(中心)和集散市場等的設置。
第十一條 市供銷合作社應當會同商務、規劃、工商、公安、城管、國土、環保等相關部門,制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點建設規範。
第十二條 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產業發展規劃、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體系建設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應當徵求行業協會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 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以社區回收站(點)、環保流動回收為基礎,以城區分揀中轉站(中心)為平臺,以集散市場為載體的回收利用網路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十四條 鐵路、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企業周圍300米範圍內及市區主幹道兩側和市內河道、排水溝渠兩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站;已經設立的,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體系建設規劃要求預留建設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
已建成的住宅區,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提供建設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再生資源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和業主委員會(業主)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場所及選址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體系建設規劃,其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有設立、變更經營場所等情形的,在辦理工商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徵求市再生資源辦公室的意見。市再生資源辦公室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就其選址、場所和場地建設是否符合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路體系建設規劃和網點建設規範提出意見。
第十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並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到市再生資源辦公室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行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市再生資源辦公室應當建立有關部門之間再生資源管理的資訊溝通管道,條件具備時應當建立互聯互通的電子資料平臺,實現再生資源行業管理資訊共用。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人員及其運輸工具等實行統一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再生資源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市公安、交通、城管等有關部門對實行統一標識的運輸車輛應當提供運輸方便。
第二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資訊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在居民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人員在從事收購活動時,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