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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減肥在臺灣地區已成為一種時髦風氣,故市面上以減肥為業者也日愈增多,而其招徠減肥的花招更是不勝枚舉,消費者稍不注意,很容易掉入陷阱,以下就常見之招徠術分為廣告、產品與行為三部分敍述:
一、廣告
隨著科技進步與媒體開放,「廣告」已深入一般民眾之日常生活,廠商也以「廣告」為招徠顧客的主要工具,近年來不論您打開電視、廣播頻道、翻開平面之報紙、雜誌,想不看到減肥廣告的機會都難,而此類廣告播出或刊載的減肥方法及產品內容包括強調可雕塑玲瓏身材的瘦身美容中心、抹了就可以減肥的化妝品、吃了就可以減肥的的減肥茶、減肥食品、藥草、要瘦哪里就貼哪里的瘦身貼片等等,業者常在廣告的播(刊)出上與各級政府行政機關玩捉迷藏或遊走法律邊緣的遊戲,也可以說業者常在「廣告」用詞或表現型態上試試「公權力」介入取締程度的極限,一旦測試失敗而受取締制止,則以另一替代方案再試,若測試成功又獲得市場支持時,短時間內即在業界間產生學習效果,一般來說最常見「減肥廣告」播出或刊出後,帶給消費者的陷阱為:
(一)以形容詞當作專業名詞使用,使消費者上勾:以形容詞當作專業名詞使用,就是使用連專家都不明白其含意的形容詞以為招徠消費者,例如:「在短時間內達成體質淨化及排脂效果......」、「可改善脂肪堆積的浮肉現象」、「淋巴瘦身導引按摩護理」、「利用遠波融脂光完全放射原理,有效軟化厚實的脂肪」、「將化脂能量傳達至皮下脂肪層,加速分解軟化的脂肪結構」、「五大連環計畫,淨化體質:提高基礎代謝率→分離脂肪:腹部結實平坦→新陳代謝:腰腿纖細→雕塑曲線:臀部圓挺→穩定體型:複胖率低」等等,這些看似很有學問且對消費者發揮很大誘惑力的語言,即使是真正的專家看了,也會傻了眼而不知其真正的含意。
(二)神化儀器名稱,使消費者誤認具有效果:有些業者使用近似醫療器材的名稱為其瘦身儀器命名,例如:「深層解脂儀」、「熱效代謝儀」、「局部淨化排毒繃帶」......等,這些儀器如果真是醫療器材,依藥事法規定應經衛生署核准後才可輸入、製造、上市,如非屬醫療器材就不得宣稱醫療效能,而使用醫療器材為消費者治療疾病 (減肥) 之行為,即屬醫療行為,此依業務應由醫師在醫療機構為之,因此,仿間聲稱可為消費者成功減肥的業者,如無前述之許可,就是以不正手段讓消費者誤認其為先進科技產品、具有所宣稱的功效、並以此賺取較高費用。
(三)以影視名人為證人方式號召:此種方法相當常見,幾乎各瘦身美容中心都花了鉅資聘請知名影視藝人為代言人,就以最近一則以電視明星太太懷孕末期體重與產後體重為比較的廣告為例,乍看廣告,因為有體重比較及醫院證明,所以很容易讓人相信美容機構為其減重了四十公斤,但稍加思考,孕婦懷孕期中體重的增加,縱不經任何人為減重方法,產後體重本來就可自然減輕,甚至恢復之懷孕前的水準,因而,合理的計算實際減重方法,應以懷孕前與產後相比較始為真實,而不應以誤導的方式誇大成果。
(四)以中醫診所或中醫研究中心為號召:中國人傳統「藥食同源」的觀念,認為中藥除了有病治病外,無病還可以強身,且較無副作用,這種觀念被一些中醫診所利用做為招徠消費者的生財方法,翻開報紙許多以人證方式刊登「減肥成功者心聲」,標榜由專業中醫師依消費者體質調配的中藥,服用後不但成功減肥,甚至可治偏頭痛、腰酸、黑斑及便秘,或者聲稱使用衛生署許可中藥,絕對無副作用;但觀諸衛生署核准許可的中藥或自古流傳的傳統固有成方都沒有「減肥」的適應症,部分系利用中藥固有成方中具有之利水或緩瀉作用來達到暫時減輕體重之效果,只要停藥,短時間體重又將回復,根本無法達到真正減肥的目的,且據開業中醫師告知,仿間以此招攬病人的,也就只有少數幾家診所,只要多留意,多看幾篇廣告即可明瞭,而不致上當。
(五)玩弄數位與文字的保證遊戲:瘦身減肥業者常喜歡在廣告中賣弄文字遊戲,略舉二則如下:一則很有趣的數位把戲是,某號稱保證一星期減肥十公斤未達標準退費的減肥中心,規定消費者每天進行減肥課程前及結束課程之後,各磅量一次體重,因為每次課程都會流出大量汗水,所以每次課程前後體重都會減少,當一周下來,消費者發現減重未達標準要求退費時,業者確出示一周來每天減少體重的累計數字已達十公斤以上為由,宣稱已達當初保證約定,而不退費;另一則號稱一次可瘦身五公分的業者,計算方式系以每一課程前後(流汗、失水前後)身體各部分,包括腰圍、臀圍、大腿、小腿、大、小手臂等減少尺寸的總和,計算瘦身成果;這些文字與數位遊戲,顯示業者耍小聰明的手段,讓消費者上了啞巴吃黃連的當。
(六)以郵購或多層次傳銷的方式販賣產品,以逃避稽查:近年來主管機關對市售減肥產品均加強稽查取締,一些宣稱具有減肥功效之中藥、健康食品或不知名青草、植物,甚至出版品,為了避開主管機關之市售品稽查,常以郵購或多層次傳銷的方式方式販賣,又這些未經核准的產品效果全屬有限或根本無效果,消費者上當也是短暫時間,一旦無效便會停止購買,但以前曾經發現不肖業將同一產品數度更改包裝或品名販賣的違規案例,消費者不可不慎。
(七)以使用官版瘦身美容契約範本引顧客上門:最近各瘦身美容中心之廣告都多了一項號召,就是使用官版瘦身美容契約範本與消費者簽約,當然事前簽約事件好事,可使雙方權利義務清清楚楚,但由最近有幾個申訴案例發現,業者一方面聲稱以使用官方版本,使消費者減少戒心,另方面又於定型化契約內以經消費者簽名之非一般條款排除一般條款之適用,並以之約束消費者,以達到其賺錢目的,有位元消費者就因為如此,除了成為會員,繳了會員會外,還上當加買許多其他課程及化妝品,總共花了新臺幣二十余萬元,真是讓人始料未及研擬瘦身美容契約範本竟然也有不良副作用。
二、行為
仿間瘦身美容中心只能為消費者實施美容,而不得使用藥品或醫療器材為消費者治療「肥胖」等醫療業務,一些為求達到目的不擇手段的作法,常常會逾越美容業務範圍,才可能達到保證效果;有些業者看准了消費者後悔的機率很高,常常要求第一次消費就購足全部美容課程所需產品,當消費者後悔而要求解約時,便以產品業經開封使用而不得退貨,使消費者縱然順利解約也損失慘重;最近有數例前往瘦身美容中心以信用卡簽帳消費的申訴案例,一例要求使用信用卡的消費者一次刷足應付價款,而由業者以分月請款的方式避免刷爆,另數例則是消費者為帶足現金,業者要求以刷卡付費,並連哄帶騙的聲稱可先刷卡如消費者在一定期日內要求解約或付現(可享折扣優待)時,可將簽帳單取回,甚至還告訴消費者業者向銀行請款時會先獲得消費者的同意等等,;或以會員制招攬顧客,以留住消費者後再搭售產品,可說處處陷阱等著您往下跳。
三、產品
減肥瘦身產品的花樣繁多,包括藥品類的西藥、中藥,化妝品類的減肥霜、燃脂霜、瘦身貼片,食品類的減肥茶、減肥咖啡,一般商品類的減肥衣褲、芳香精油,這些產品依據以往衛生主管機關稽查及抽驗結果報告,其通常違規情形除於標示或宣傳上誇大宣稱醫療效能外,還包括:
(一)販賣禁藥、偽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在八十六年十月,在一項抽查行動中即查獲含安非他命的減肥藥芬他命 (Phentermine);另外衛生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受理民眾送驗的五十四件減肥產品中,也在其中五件檢體中驗出摻加吃了會產生腹瀉的中藥材番瀉葉成分,還在一件中藥減肥藥粉檢體中驗出摻加了抗焦慮的西藥成分Diazepam,這些未核准許可上市的禁藥或偽藥,對人體健康均會產生危害。
(二)販賣處方藥:目前國內唯一核准上市的減肥藥PPA是一類交感神經作用劑,其類別為醫師處方藥品,故流通時須經醫師診斷處方始可取得,因國內對藥局、藥商販賣處方藥的管制稽查並不嚴格,故一般藥局未經醫師處方而販賣處方藥者仍時有所聞。
(三)以中藥固有成方當減肥藥販賣:這類情形主要是打者「衛生署核准中藥、絕無副作用」來吸引消費者,事實上所使用的中藥固有成方為「防己黃耆湯」、「加減肥氣丸」及「防風通聖散」,業者以這固有成方之「利水」或「緩瀉」效能而當作減肥方,也只是暫時減少體內水分,達到減重效果,與古人使用這些方劑,治療過於肥胖的人,有痰飲、濕氣等症狀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
(四)以化妝品當減肥產品販賣:化妝品當然不具醫療效能之減肥功效,一些以抹了就可以減肥為號召的化妝品,如減肥霜、燃脂霜,主要以含有咖啡因、海藻等植物萃取物成分,塗抹在皮膚表面,加以按摩之後,使皮膚產生活化作用,促進皮膚光澤、彈性,讓消費者誤以為具有所宣稱的減肥效能,但經一段時間未繼續使用時,就會恢復原來的樣子,所以,要長久維持的法寶,還是得靠適度的運動,而非靠業者宣稱的化妝品神效。
(五)以健康食品當減肥藥販賣:事實上,以食品名義行銷之減肥食品,其主要作用還是在降低食欲或含高纖使肥胖者有飽足感而不想吃,這些作用在短時間當然會產生效果,但一旦停止食用後,很快便會回復原來水準,而且食品本來就不是治療肥胖疾病的,不要花了錢,所吃的不是食品而是藥品,還賠了健康就划不來了。
(六)以一般商品當減肥藥販賣:最近在是面上有一種宣稱可以排毒瘦身、活氧迴圈的芳香精油,事實上,只會讓消費者聞起來舒服,而不具效果,前兩年流行一陣的減肥衣褲,亦複如此,消費者不要每一件產品都要親身體驗始肯甘休,如發現宣稱具有減肥功效的產品,可在購買使用前,問問主管機關,讓專業人員為我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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