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上 critical thinking and logics,
討論到定義含糊,
有一個例子令我印象深刻.
好多人問律師 (尤其是大律師) :
"你幫有罪既人辯護, 有否覺得內疚?"
而律師們通常的反應是 :
"在法庭判他有罪之前他還是清白的,
我和你都沒有資格去預設他有罪."
發問者會不滿律師的答覆,
可是又無計可施. 
其實律師轉移了問題重心,
發問者對guilty的定義是: 做了法律或道德上不容許的事,
而律師對guilty的定義是: 法庭對被告的判決.
分別在於,
法庭宣佈被告無罪,
可以基於很多原因, 例如證據不足等,
但不代表被告未做過法律或道德上不容許的事.
(因證據不足而脫罪是不是真正的清白呢? 我認為不是.)
所以,
律師們的答覆完全是九唔搭八.
我覺得律師們在良心上是有內疚的,
但不想給人一個道德標準低既印象而唯有冠冕堂皇地掩飾一下.
然而,
大律師受制於cab rank rule (不准揀客),
外行人不知行規就以為律師總是為錢而幫壞人脫罪,
又未必冤枉了大律師了. 
老實講,
如果有朝一日我要幫一個我明知有罪既人辯護,
我會覺得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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