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律 師 與 澳 門 律 師 區 別
在香港, 律師分三種.
律師>大律師>資深大律師(回歸前稱英皇御用大律師)
至於職務,有很大分別,不過由於與澳門不相關.只作簡單介紹
:
律師可以提供多項法律服務:如草擬合約,法律諮詢,處理物業,租賃合約,辦理擔保手續等
大律師&資深大律師:只用於”打官司”,替顧客在法院中辯護.
律師只能在〔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中替顧客辯護,不能在〔高等法院原訴法庭〕,〔高等法
院上訴法庭〕,〔終審法院〕中替顧客辯護,反而大律師&資深大律師沒有限制.
要顧用大律師&資深大律師,必須透過律師協助.
在澳門,律師沒有區分.
港澳律師收費的共通點是”協商收費制”,即是雙方自行協定
(注:但嚴禁"風險代理",律師不能以案件勝訴作為收費標準,分享客戶於訴訟中獲得的賠償)
風險代理:顧名思義就是委託人與代理律師約定法律服務應達到的結果,根據結果是否達到決定給
付律師費的多少。這是由法律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共同承擔費用風險的一種法律服務方式,從而
最大限度促進了律師的主觀能動性,對於當事人而言無疑減輕了經濟負擔,尤其對於那些有理但缺
錢的當事人其社會效果更是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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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見解由 法律一點通(作者:陳智彪)中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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