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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二)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三)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六)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七)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是立法,根據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 第一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例需立法會批准.
是監察政府和有關機的運作.
立法會議員可就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進行辯論,處理市民的申訴,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等.假如
市民就巴士車費加減,某某公司兵變,需要監察等情況.可以向立法會議員表達訴求.
是管理財政.簡單來說,立法會有權批准所有公共開支.
立法會議員其一職務是處理市民投訴,不過投訴內容需涉及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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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見解由 法律一點通(作者:陳智彪)中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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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法律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