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澳門司法制度中沒有陪審團
澳門的法院會以「獨任庭」和「合議庭」的方式審理案件。
「獨任庭」,顧名思義是由一名法官組成的法庭
「合議庭」則是由多名法官組成的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法律並無規定須以合議庭審理的,則法
院便會以獨任庭方式處理案件。
一般來說,合議庭負責審理較嚴重的刑事案件.
1.如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方面,利益值超過五萬元.
2.違法行為競合(即同一犯罪行為觸犯兩個或以上的罪名的情況下)
3.故意犯罪或因結果而加重的犯罪(特別是涉及有人死亡的案件)
4.損害和平及違反人道罪(例如:煽動戰爭、滅絕種族等罪行),以及妨害政治、經濟及社會制
度罪(例如:煽動集體違令罪),或妨害國家及國際組織罪(如侮辱某一地區、國家或澳門所參
加的國際組織的官方旗幟或其他官方的象徵等)
5.若涉案的單一罪行可適用的最高刑期是超過三年的,例如嚴重傷人罪(該罪可處二年至十年刑)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的組成如下:
一名合議庭主席(並由其主持)、
負責卷宗的法官(負責案的程序事項)以及
法官委員會每年預先指定的一名法官。
在初級法院現有三名合議庭主席,其權限為:經聽取組成該庭其餘法官的意見後,安排及召集合議
庭會議;主持辯論及審判的聽證;製作合議庭裁判書及終局判決書;彌補合議庭裁判書中或有的缺
陷,以及對該等裁判予以澄清、更正及支持。
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是以評議會及聽證方式運作的,其合議庭的組成為:
裁判書製作人、
第一助審法官及
作為第二助審法官的該級法院院長。
裁判書製作人負責案件的程序事項,製作合議庭裁判書等。院長負責主持評議會及聽證、行使助審
法官的權限等,除了須要迴避的案件之外,院長對每一件案件都要參與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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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見解由 法律一點通(作者:陳智彪)中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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