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 刑 取 決 因 素
取決因素一:
法院會根據過往同類案件的量刑標準,對被告人作出量刑相約的裁決,務求與過往,同類案件的量刑標準保持一致.
取決因素二:
取決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罪行記錄,被告人對同類案件並非初犯,如果罪名成立,量刑必較同類案件初犯重,法院需要判以
較高刑罰處罰被告人.
澳門特別行政區 刑法典 第六十九條 第一款 規定
注:因條文較難理解,故只需看簡單解說
〔因故意犯罪而被確定判決判處超逾六個月之實際徒刑後,如單獨或以共同犯罪之任一方式,實施另一應處以超逾六個月實際徒刑之故意犯罪,且按照案件之情節,基於以往一次或數次之判刑並不足以警戒行為人,使其不再犯罪,故應對其加以譴責者,以累犯處罰之。〕
簡單來說:被告人過往犯罪被判處超過六個月的實際徒刑,如今再次觸犯可以被判處超過六個月的實際徒刑的罪行,基於
一次或多次不足以警戒被告人,在再次審判中,被告人可被視為累犯.
〔如屬累犯之情況,須將對犯罪可科處之刑罰之最低限度提高三分之一,而其最高限度則維持不變,但上述之加重不得超逾以往各判刑中所科處之最重刑罰。〕
簡單來說:累犯者,可處罰的刑罰最低限度要提高三分之一,最高限度維持原本罪行的最高判刑,如果初犯被判六個月有
期徒刑,累犯者必需至少被判八個月,提升三分之一.
何謂累犯?
澳門特別行政區 刑法典 第六十九條 第二款 規定
〔如行為人被判刑之前罪之實施距後罪之實施已逾五年,則該前罪不算入累犯;行為人因法院之裁判而被剝奪自由之時間,不算入該五年期間內。〕
簡單來說:如果罪犯的前罪與後罪相距的時間超過五年,該罪犯不作累犯論
徒刑 俗稱:坐監
〔一、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
〔二、在例外情況下,法律為徒刑所規定之最高限度得達至三十年。〕
〔三、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最高限度。〕
簡單來說:徒刑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例外情況下,最高限度得達至三十年,不可超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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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見解由 法律一點通(作者:陳智彪)中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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