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一個話題鬧得熱烘烘,
同性同居應否受家庭暴力條例保護呢?
好一個麻煩問題!!
一個家庭 (family),
跟據牛津字典的定義,
除了父母,
是一定包含子女的,
這暗示著同性戀根本不符合"家庭"的定義,
嚴格來說,
沒有子女的夫妻也不算是一個家庭. 
只不過,
家庭暴力條例還保障了同居男女,
"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
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
而本條例中凡提述"配偶" (spouse) ,
"婚姻" (marriage) 及
"婚姻居所" (matrimonial home) 之處,
須據此解釋."
咁就煩喇,
男女同居受保障,
同性同居呢?? 
香港不允許同性合法地註冊結婚,
討論的要點就於,
"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 這句話會對社會造成什麼影響,
會不會有一個 slippy slope effect,
改變了香港人對婚姻的看法,
以致同性婚姻最後變成合法呢?
呢個相信係反對者最強烈的聲音喇,
佢地明顯覺得香港人普遍擁有的倫理觀是不容破壞的.
而 marriage 呢個字本身確有倫理色彩,
所以有人扮哂中立咁發明另一個 term,
叫做 domestic partnership,
domestic 呢個字只係講 household related 既野,
大家再睇下家庭暴力條例既英文名:
Domestic Violence Ordinace,
咦,
點解係 domestic 而唔係 family 既?
係咪好麻煩呢?
究竟係 "家庭" 定係 "家居"? 
如果純粹係 household related,
同性同居諗落又係需要保障既,
因為一個文明的社會總不能容忍暴力,
但一帶有倫理色彩,
深恐改變了價值觀,
就不免令人遲疑了.
基督教內也意見不一,
我是基督徒,
我反對同性戀,
但我認為同性戀者也需要被保障,
況且香港還有婚姻條例,
異性戀價值觀還是被穩健保留的.
我贊同基督教的價值觀,
但並不代表要歧視同性戀者,
更不能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人,
價值觀不是一場投票,
絕對不可以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來看待,
香港就算有99.9%的人是異性戀,
我們也不可以漠視那0.1%的人.
據聞天主教在同性戀的話題上比基督教還保守,
且看 Sir Donald Tsang 怎樣處理這個修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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