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貸款的農戶小額問題與對策
通過幾年的實踐來看,農村信用社在穩住、保住、做大、做強小額農貸這塊金字品牌,實現農民增收和農村信用社增效的“雙贏”局面上,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同時也應看到,由於受到內外諸多因素的影響和製約,農村信用社的推廣小額農貸、創造信用鄉鎮工作開展很不平衡,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一、當前小額信貸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對小額信貸是一種金融服務方式還缺乏統一的認識。目前,不少人仍然習慣性地認為小額信貸是扶貧手段而不是金融服務。在這種思想指導之下,信貸資金供給在信用社開展小額信貸不積極,依然希望能得到國家財政的扶貧撥款;而信貸資金的需求者則是想辦法多信用貸款因為他們認為這是扶貧,造成農戶把小額農貸與賑災款、扶貧款、救濟款等混淆起來,有的農戶認為小額農貸款是無償的,看到別人貸,自己也要貸,產生“不貸白不貸”的攀比心理。
(二)忽視質量,片面追求小額農貸的推廣面和推廣速度,存在盲目單純完成任務的現象。在廣大農村信用社全面推廣小額信貸工作後,農村信用社從上至下把小額農貸作為一項中心工作來抓,確定了兩個百分之百的指標(即調查面100%,評級面100 %),部分信用社為了完成任務指標,圖虛名,忽視小額農貸的質量,極易形成新的不良貸款。
(三)小額農貸“農轉非”。因農村信用社部分工作人員審查不嚴、貸後檢查不力,有的甚至內外勾結,導緻小額農貸在運行中出現一些“魚目混珠”和“農轉非”現象。表現之一是“張冠李戴”貸款,即非農業人員借用農戶的身份證件,借用農戶之名騙取小額農貸。其二是“化整為零”信用貸款,即非農人員冒用多人身份證件,套取小額農貸,或是同一農戶多次在信用社立據貸款,形成支農資金“壘大戶” 。其三是“偷梁換柱”貸款,即非農人員聯繫一個或多個農戶,獲取小額農貸後,轉移貸款用途,用於非農產業。上述現像在小額農貸到期收回時,極易產生用錢的人不還款,立據的人不認賬,引發經濟糾紛,懸空信用社貸款,造成信用社資金損失。
二、當前小額信貸實施中應採取的對策
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必須盡快適應新的形勢,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為支持“三農”和城鄉經濟協調發展作出新的貢獻。因此,農村信用社在今後的小額農貸推廣工作中,應做到認真總結經驗,切實改進管理,努力防範風險,紮實有效推進。
(一)樹立小額農貸不是權宜之計,而是長久之策的認識,增強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創業加盟發揚實事求是、不畏艱難、勇於創新的精神,力戒形式主義和表面文章,把這件利黨、利國、利民、利社的好事、實事全面貫徹落實。
(二)加強小額信貸的可持續發展,給予政策扶持,增強農村信用社支農實力。隨著加入世貿組織,我國農業受國際市場的衝擊越來越大,直接或間接影響農貸資金的安全。因此,國家和有關部門應從“農業穩、國家穩”的大局出發,採取積極措施給予農村信用社優惠政策,增強農村信用社支農實力和支農積性。一是給予財稅優惠政策。國家財政應建立專門的小額農貸風險補償基金,對小額農貸給予一定的利息補貼;稅務部門可減免,返還小額農貸營業稅,小額農貸不能與其他貸款同等按貸款利息收入的5%徵收營業稅,通過減免,返還小額農貸營業稅,促進農村信用社對農業的“多予”。二是擴大農村信用社呆賬核銷自主權,及時核銷小額農貸呆賬,以利於及時處置小額農貸損失、減輕損失、減輕包袱。三是適當提高農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以利於農村信用社運用槓桿作用,籌集更多支農資金。
(三)農村各級黨政組織應切實加強對農村信用社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創業加盟。一是正確引導農民開展農業生產,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引導農民將有限的小額農貸資金用在刀刃上。二是將農村信用社攬存、收貸、支農等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的任期責任考核之中,統一部署、統一安排,各級政府應將涉農資金統一集中在信用社開戶,通過轉移支付資金化解村組集體貸款包袱。三是大力開展農村信用工程創建,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引導農民牢固樹立“誠信為本”的思想。四是積極配合農村信用社開展農戶資信調查,小額農貸到期後,大力協助農村信用社開展清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