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粗重功夫唔會留界新特首做,何特首今午正式上陣推銷23條
對於23條關涉的五大要件,學社在05年政綱中已逐點說明,趁特首開波推介之前,立此存照:
A.叛國、分裂國家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內未有相應定義的叛國罪行,應謹慎建立明確的定義。在現今世界,除處於戰爭狀態外,個人改變效忠主權對象,並非罪行。例如國民放棄國籍轉投外國,亦已肯定不屬「叛國」。叛國的罪行應直接與公開的戰爭狀態相關。叛國罪行應指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宣戰後或給他國針對宣戰後,有協助敵人的特定行為,例如加入外國的武裝部隊,或給外國資助武器的行為。「分裂國家」應是指以暴力、以暴力相威脅或濫用公職權力脫離中央政府,宣告成立另一個獨立國家或宣告效忠另一國家的政府。一般旨在達至這種目的的類似戰爭行為或暴力行為,例如使用武器或爆炸品、侵犯通訊工具、劫持交通工具等罪行,在澳門現行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五條,已分別作出規範。(在澳門回歸前,葡國曾伸延至澳門的國家安全刑法條款,亦僅限定針對以暴力、以暴力相威脅或濫用公職權力的行為。)
B.顛覆中央政府、煽動叛亂
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刑法典第三卷第五篇第一章「妨害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罪」當中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二百九十八條有類似的罪刑界定。刑法典這些條款設定的罪行原本是針對澳門已建立的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但可以類比方式轉為禁止顛覆中央政府和煽動叛亂的罪刑規定。其中,第二百九十七條明定「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作為顛覆罪的構成因素(三年至十年徒刑),並對使用武器者加重刑罰(五年至十五年徒刑);第二百九十八條亦針對「煽動」作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叛亂行為(一年至八年徒刑),並對分發武器者加重刑罰(三年至十年徒刑)。
C.竊取國家機密
作為在法制上體現資訊開放的原則,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刑法典僅懲罰違反保密義務的公務員和不正當洩露刑事訴訟保密內容者。傳媒和市民取得官方資訊,並不構成犯罪。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出版法的第五條已對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力作出相關限制,遇上「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力即告中止。立法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第一個關鍵的問題是要清楚界定國家機密的範圍,確保一般市民和新聞工作者能夠知道,不致誤觸地雷;第二個關鍵問題是如何維護資訊開放的原則,而在這方面,應參照約翰內斯堡原則的第二條b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
D.涉及外國政治性團體或組織的禁制範圍
關於「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政治社團、提名委員會、候選人和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均不得接受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捐獻。關於「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明文禁止通謀外地進行顛覆的行為(最高五年徒刑)。要立法再擴大禁制範圍,須嚴格界定何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若作廣義的界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存跟葡國政黨相關的團體將全部被取締。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結社權規範法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已經對本地的政治社團作出清楚規範,並由身份證明局組織專門紀錄登記。嚴格按照這個既有定義,可避免濫用惡法禁制本地有國際聯繫的宗教團體、公民教育團體、勞工團體和各種非政府組織。同時,所謂「聯繫」,應作嚴謹的界定。
E.執法與審判權限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剛在二零零二年通過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全面規範了在各種情況下警察行使執法權力的範圍。因此,為回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而制定的法律,當完全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的規範下執法,不應再藉此擴大警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各種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規定之罪刑的裁決,均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進行。
此外,特別要注意的是
約翰內斯堡原則第七條A項具體規定:
下列的意見發表對國家安全不構成威脅:
- 鼓吹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本身的;
- 批評或侮辱國家或其象徵、政府、代理人或官員,或批評或侮辱某個外國或其象徵、政府、代理人或官員的;
- 基於宗教、良知或信念反對或鼓吹反對強制徵兵或服役、反對或鼓吹反對發起某一衝突或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平息國際紛爭的;
- 在據稱有違反國際人權準則或國際人道主義法律的事件發生時,旨在就該等事件傳播資訊的。
第十六條條具體規定:
在有任何人披露憑藉政府公職而獲得的資料,如公眾知情的利益大於該次披露所造成的損害,則不得因此而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理由使得該人受到任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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