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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8 月 12 日  星期四   晴天


29年最後一次向行政長官書面提問 特首借疫遁 不滿 分類: 未分類

 

  吳國昌向行政長官書面提問

促檢討公權力批鬥民主派剝奪參政權利惡行

 

  今年八月五日立法會主席在立法會大會上公開透露,行政長官緊急決定取消已安排在八月十日舉行在立法會的答問大會,但表明會接受立法會議員以書面提問。本人配合這項安排,特此提出向行政長官書面提問的問題如下,請行政長官本人依承諾直接回答:

在行政長官領導下的特區政府當局於今年七月籌備立法會選舉期間,涉嫌突然對民主派進行政治批鬥。以公權力收集相關人士十多年來的圖片,加入大量政治批鬥的錯誤註釋(註1),而且公開在主觀政治判斷上突然把關心國家民族愛之深責之切的情懷(過去三十多年來公開實踐的六四燭光集會一直以悼念六四死難者、反思當年社會動盪成因 、期望中國走上民主法治之路為宗旨)批鬥為不擁護不忠誠的罪證,藉此剝奪相關人士的政治參與權利。本人認為這明顯涉嫌是有意把過去一直存在且對澳門特區公權力有持續監察動力的人民內部矛盾突然當作是敵我矛盾而以公權力進行的政治清算批鬥,極不適當。現在行政長官對此有否具體的檢討節制,抑或尚有進一步的清算批鬥部署?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

1:例如把本人過去在議會內外提議依憲政程序啟動普選特首的行為全都標註為宣傳違法普選特首!把2013(當年鄰埠根本未有出現港獨的行動與組織)的合照圖片標註為本人與港獨人士合照!把本人與香港民主黨人士合照的圖片標註為本人與港獨要員合照(香港民主黨已對此公開聲明從不持港獨,要求當局更正)!



2019 年 10 月 30 日  星期三   晴天


強制參與都市更新須政府在公開監察下確保參與者樓換樓城規公益 短期內利用確定收回土地盡快開發置換房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強制參與都市更新須政府在公開監察下推行

  確保參與者樓換樓權益及推進城規公益

短期內利用確定收回土地盡快開發置換房

 30/10/2019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議程前發言

 

  特區政府曾經在二零一一年提出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但因法案重大缺陷,終於在二零一三年撤回。特區政府必須吸收經驗教訓,不要重蹈覆轍。

  當年重大缺陷的法案片面屈從於地產項目的計算原則,片面地安排七成強拍,只規定用舊樓價計算補償,完全漠視體現提升參與重建的居民生活質素的原則,當然被質疑為地產霸權耀武揚威!
  澳門特區實行自由經濟,發展商完全可以在市場規律下設計有吸引力的重建計劃取得業權人同意合作更新重建尋求經濟效益。但倘要發動強制小業主參與更新重建項目,本人認為必須有公開的確定制度證明這個強制機制適當體現提升參與重建的居民生活質素的原則,並同時確保體現配合城市規劃優化發展的公益原則。

  為確保體現提升參與重建的居民生活質素的原則,應當有明確的樓換樓制度,而計算用作搬遷補償的「價值單位」,當中一個重要元素是考慮樓宇樓齡;香港規定參照同區「七年樓齡」相同面積來計算的,用意是讓舊樓業主透過重建可以獲得同面積但不太舊的單位。

  為確保體現配合城市規劃優化發展的公益原則,特區政府應當公開研定涉及更新重建項目的各區優化規劃。例如歷屆政府都關注過的祐漢區重建,應當研定規劃優化發展方向,從而決定在重建中增加的空間,究竟要增加房屋單位容納更多人口,抑或要增加特定社區設施實現指定優化目的。很遺憾,在這個層次,現屆政府已經錯失時機。因此,本人請現在的政府領導層不要盲目推動,還是留待新一屆政府接任後透過官民互動研定整體方向好了。

  1.   本人建議現屆特區政府在餘下任期內具體辦實事,切實開發己確定收回的土地,例如前海一居土地,既及早為受害的樓花小業主提供足夠的置換房,並同時開發餘下土地建設置換房配合都市更新。

  2.   自澳門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已屢次聲稱啟動卻又拖延舊區重建工作,先後由舊區重建改為舊區重整,又由舊區重整改為都市更新,但一眾在澳門回歸前已長期在澳門生活曾努力積蓄購置舊樓小單位的年長居民,一直在制度上不符合申請社屋經屋資格,又長期不獲重建重整或更新安排,被困在沒有升降機自住單位內,苦不堪言。特區政府應當下決心運用收回土地部份資源建設長者宜居屋邨置換房,配備方便長者居住的設計及服務,透過專責的公共資本公司審核安排,讓有需要脫困的舊樓長者交付自住單位配合政府都市更新而取得長者宜居屋邨的置換房。

 



2019 年 10 月 3 日  星期四   晴天


促巴士新合約重視公共資源監管效益 可在不退步原則下延十五月由新政府跟進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吳國昌促巴士新合約重視公共資源監管效益

               本月內倘未達成優化方案

           可在不退步原則下延十五月由新政府跟進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與相關巴士公司簽立的合約將於十月底期滿,但官員對於已協商多時準備簽新約的內容一直守口如瓶,引起公眾猜疑。公眾一方面關注政府有否在舊約十五個月執行期間好好籌備新約,加強公共資源運用的監管和效益,另一方面又擔心官員有否受壓於官商勾結在新約設機制浪費公帑。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1. 特區政府在籌備以公共服務批給制度再以新合約續將巴士服務批予相關巴士公司的工作中,究竟有否研究具體優化內容,嘗試加強公共資源運用的監管和效益

  2. 官員儘管不便透露新合約磋商的細節,但可否向公眾說明政府優化新合約的取向,以及承諾不會受壓在新約設機制浪費公帑

  3. 倘若政府優化巴士新合約的取向暫未能協商實現,特區政府可否在確保不會受壓在新約設機制浪費公帑的基礎上,安排簽立十五個月期的新約,暫時維持既有巴士公司,並將新一屆政府有適當時間跟進處理巴士公共服務的新合約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 吳國昌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



2019 年 5 月 6 日  星期一   晴天


促今年內完成公開諮詢及籌備立法 填海新城各區城市規劃及批地須相應配合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為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法制建設

 

吳國昌促今年內完成公開諮詢及籌備立法

 

填海新城各區城市規劃及批地須相應配合

 

書面質詢

 

  中央政府批准澳門特區的整個填海新城面積三百五十公頃,指定用於回應澳門居民的房屋需要。過去延誤多年的新城填海,現在正加緊進行,本人認為特區政府應當立即籌備在法制層面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經過反覆辯論,行政長官終於把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交給政策研究暨區域發展局研究。

 

  必須重申,為了確保在不抵觸既有業權權益的情況下預先建立填海新城澳人澳地限購制度,必須繼續確保在完成公開諮詢及相關立法工作前,決不偷步批出填海新城各區住宅用地,維護填海新城回應澳門居民房屋需要的初衷。由於填海新城各區將陸續展開城市規劃,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公開諮詢及立法工作實需及早完成。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1. 政策研究暨區域發展局現在可否及早完成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初步研究判斷,爭取在今年上半年實行公開諮詢,在今年內完成公開諮詢並參考諮詢結果展開相關立法工作

  2. 特區政府可否公開表明,在一國制澳門特區自由經濟的特點,須確保在不抵觸既有業權權益的情況下預先建立填海新城澳人澳地限購制度,並因此堅持在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法制之前決不偷步批出填海新城各區住宅用地

  3. 在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法制之前,特區政府倘對填海新城各區陸續進行城市規劃,是否須把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方針作為城市規劃的具體參考因素?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

 

 



2019 年 4 月 12 日  星期五   晴天


12/4/2019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議程前發言 促特首在現屆任期內依法問責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促特首在現屆任期內依法問責

 

   處置經證實眾多縱容濫權官員

 

     保衛公正無私原則

 

 12/4/2019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議程前發言

 

 

 

  15/2009號法律設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當中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已明文規定可針對不遵守確保公共行政公正無私的規則的領導官員終止委任,而第二十三條亦明文規定可針對未有忠誠領導其部門的官員作出公開告誡的批示。24/2010號行政法規設定的主要官員通則,當中第六條明文規定主要官員確保對下屬部門的領導監督,避免出現任何違法或濫用職權的情況。法定問責機制已經存在,但市民質疑特區政府長期沒有具體實行。近期廉政公署年度報告扼要展示了一系列經調查證實眾多政府部門分別存在各種長期濫用職權的個案。公眾正在懷疑特區政府領導層在換屆之前會否實現問責,抑或是推卸政治問責的責任

 

  針對一系列經調查證實眾多政府部門分別存在各種長期濫用職權的個案,除了在一般民事、刑事與財務責任層面分別處理外,更應當在問責層面及時採取具體行動,藉以確保公共行政公正無私的規則以及對下屬部門的有效領導監督

 

  1.   一系列經調查證實眾多政府部門分別存在各種長期濫用職權的個案,既涉及行政長官直接轄下(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駐北京辦事處),亦涉及行政法務司轄下(前民政總署)、經濟財政司轄下(貿易投資促進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勞工事務局)、保安司轄下(保安事務局、懲教監理局)、社會文化司轄下(文化局)、工務運輸司轄下(土地工務運輸局、交通事務局、房屋局、環境保護局)及海關關長轄下(海關)的實體。行政長官應當在任期內及早就根據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及二十三條針對相關領導官員的問責行動作出決定。

  2. 一系列經調查證實眾多政府部門分別存在各種長期濫用職權的個案,既然分屬各主要官員範疇,行政長官應當及早在任期內就根據第24/2010號行政法規針對主要官員施行的問責行動氖出決定,向公眾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