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參與都市更新須政府在公開監察下推行
確保參與者樓換樓權益及推進城規公益
短期內利用確定收回土地盡快開發置換房
30/10/2019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議程前發言
特區政府曾經在二零一一年提出舊區重整法律制度草案,但因法案重大缺陷,終於在二零一三年撤回。特區政府必須吸收經驗教訓,不要重蹈覆轍。
當年重大缺陷的法案片面屈從於地產項目的計算原則,片面地安排七成強拍,只規定用舊樓價計算補償,完全漠視體現提升參與重建的居民生活質素的原則,當然被質疑為地產霸權耀武揚威!
澳門特區實行自由經濟,發展商完全可以在市場規律下設計有吸引力的重建計劃取得業權人同意合作更新重建尋求經濟效益。但倘要發動強制小業主參與更新重建項目,本人認為必須有公開的確定制度證明這個強制機制適當體現提升參與重建的居民生活質素的原則,並同時確保體現配合城市規劃優化發展的公益原則。
為確保體現提升參與重建的居民生活質素的原則,應當有明確的樓換樓制度,而計算用作搬遷補償的「價值單位」,當中一個重要元素是考慮樓宇樓齡;香港規定參照同區「七年樓齡」相同面積來計算的,用意是讓舊樓業主透過重建可以獲得同面積但不太舊的單位。
為確保體現配合城市規劃優化發展的公益原則,特區政府應當公開研定涉及更新重建項目的各區優化規劃。例如歷屆政府都關注過的祐漢區重建,應當研定規劃優化發展方向,從而決定在重建中增加的空間,究竟要增加房屋單位容納更多人口,抑或要增加特定社區設施實現指定優化目的。很遺憾,在這個層次,現屆政府已經錯失時機。因此,本人請現在的政府領導層不要盲目推動,還是留待新一屆政府接任後透過官民互動研定整體方向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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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建議現屆特區政府在餘下任期內具體辦實事,切實開發己確定收回的土地,例如前海一居土地,既及早為受害的樓花小業主提供足夠的置換房,並同時開發餘下土地建設置換房配合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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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澳門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已屢次聲稱啟動卻又拖延舊區重建工作,先後由舊區重建改為舊區重整,又由舊區重整改為都市更新,但一眾在澳門回歸前已長期在澳門生活曾努力積蓄購置舊樓小單位的年長居民,一直在制度上不符合申請社屋經屋資格,又長期不獲重建重整或更新安排,被困在沒有升降機自住單位內,苦不堪言。特區政府應當下決心運用收回土地部份資源建設長者宜居屋邨置換房,配備方便長者居住的設計及服務,透過專責的公共資本公司審核安排,讓有需要脫困的舊樓長者交付自住單位配合政府都市更新而取得長者宜居屋邨的置換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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