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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7 日  星期五   晴天


什麼是政治團體 疑惑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質詢政治團體定義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曹掌門
民主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書面質詢
特區成立以來,不只一次有民間人士擬成立人權關注之社團而非參與政治選舉之政治團體時,均遭身份證明局強指關注人權者必是政治團體,而拒絕發出證明擬登記社團名稱與現社團並無重複的證明書,令非政府人權組織不能辦理社團登記。身份證明局亦基於這種「理由」,拒絕向籌備成立完全無意參與政治選舉的人權監察組織的人士,發出證明擬登記社團名稱與現社團並無重複的證明書。本人認為行政當局涉嫌濫用權力,曲解法律,造成行政侵權,壓制非政府人權組織。本人為此曾於二零零六年提出書面質詢,但至今,當年籌備成立人權監察組織者向立法會議員反映,至今仍未能辦理社團登記。
2/99/M號結社權法律設定政團體的特定制度,為致力行使公民及政治權利,持續參加政治活動,嘗試透過參加政治選舉參與政治建制的組織,提供特定機制。因此,法律規定政治團體的的職責是特別致力於參加選舉,提出政綱,參加管治機關與市政機構活動(當時還存在市政議會選舉),批評公共行政,以及促進公民、政治教育。對於這類政治團體,法律提供了參選的方便。政治團體成立時須由至少二百名選民聯署,此後,該政治團體每次參加立法會或市政議會的直接選舉,都無須再尋求數百選民聯署成立臨時提名委員會,便可逕行參選。因此,第2/99/M號結社權法律第十三條規定:「為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的長期性的組織,視為政治團體」。
顯然,「參加政治活動」是政治團體的必備要件。不參加政治活動,僅涉及行使公民權利,不應被當作政治團體。
可是,身份證明局局長遵行政長官指示函覆質詢時,卻聲稱「人權應該理解為公民權利最基本的權利」,故此以為「致力於行使公民權利的團體應屬於政治團體」。官員如此解釋,既窒礙人權監察團體的登記,亦同時可能把所有致力於行使公民權利的團體,包括未作登記者(社團登記本來就不是強制性),都當作是政治團體。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在推介《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諮詢會上,聲稱特區仍沒有政治團體。可是,按照上述政府覆函的解釋,「致力於行使公民權利的團體應屬於政治團體」,則所有致力於行使公民權利的團體(包括未登記者),是否隨時都可能被政府視作政治團體
二、 2/99/M號結社權法律第十三條規定:「為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的長期性的組織,視為政治團體」。既然是「以及」而不是「或者」,顯然,「參加政治活動」是政治團體的必備要件。行政長官可否促使身份證明當局檢討自身對法律的認識,停止阻礙不打算成為政治團體參加政治活動的人權監察團體進行社團登記
三、 對於本人書面質詢提出:「強迫那些並不打算參與政治選舉,而打算成立監察與促進人權的社團的人士,去找二百名選民聯署,是否無理製造障礙(特別是這二百個選民一旦聯署支持成立一個不打算參加選舉的「政治團體」的話,就會喪失參加其他真正打算參加政治選舉的政治團體的權利)?」以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中國澳門地區提交報告提出意見,對於澳門未成立非政府人權組織,也未鼓勵成立這類組織表示關注,特區政府是否應有切實回應?」政府上述覆函完全迴避,而至今亦未作回應。然則,特區政府是否害怕成立非政府人權組織,甚至有意阻礙成立非政府人權組織?在如此行政干預下,特區成立至今,究竟有沒有任何人權監察組織能夠辦理登記?
 
民主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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