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新的表決聲明
對維護國家安全法,支持立法與反對立法不能成為愛國與否的標準,投贊成票並不比投反對票的愛國。本人一直對23條立法抱有疑慮。為甚麼?本人多次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法一類的法律,在非民主的國家和地區中,最容易被濫用對付一些對政府不滿的人民、對現行封閉保守政治制度不滿的異見者,因此立法必須極度謹慎。而避免將之成為惡法,其社會的前提條件是有一個普選的向市民問責的政府、有一個高效獨立的司法系統、有一個強有力發揮監察作用的傳媒系統、有一支具公信力而不敢隨意濫權的警隊。很不幸,這四個元素澳門一個也不具備。特別是澳門警隊,隨意濫用警權,隨意侵犯公民權利,可悲的是制度上可以對之構成制約的檢察院及警監會,亦對其胡作非為視若無睹。如此社會生態下,怎能對23條立法不憂慮?
而在這次立法諮詢過程中,政府的表現亦令人難有信心。一個如此重要法律的諮詢,四十天象徵式的諮詢匆匆而過,政府象徵式地搞幾場安排好參加者的諮詢會,僅有一場可以自由報名讓公眾參加,其急不及待得教人吃驚。諮詢了又怎樣,意見又吸納了多少?單是最引起公眾憂慮的「國家機密」問題,行政當局的解釋與法律條文根本不是一回事。特別經典的是官員強調這條法律僅針對擁有機密者,但條文中所陳述的「竊取、剌探、收買國家機密」的人就肯定不是擁有國家機密的人,官員強說與記者無關。的確,與記者無關,因為若他日有記者涉及其中時,他的身份就不是記者,而是「竊取、剌探、收買國家機密」的犯罪者,這在內地是司空見慣的事。官員,包括行政長官在內,的指鹿為馬純粹為欺騙社會欺騙公眾。
事實上,現時的整個法案,除了國家機密之外,如預備行為、如將包括「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在內的「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列入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的範圍內、如全無界定的「公然及直接煽動叛亂」等,都是陷阱處處,配上一支缺公信力隨意濫權的警隊,誓成擾民惡法。
立維護國家安全法,若是能發揮護國安民的作用,本人定必支持,但若立出一個護國擾民的惡法,為了向歷史負責,本人就不能不投下反對票。國以民為本,護國正是為了安民,若為護國反而擾民,那就叫本末倒置。
最後,本人還要指出,有內地代表官方的「法棍」曾在香港放言,「未立23條,普選不用談」。現在,澳門已啟動為23條立法,那麼,澳門的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面普選立法會又在甚麼時候實現呢?我們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呢?
民主昌的表決聲明
特區政府推介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四十天諮詢期實過於倉猝。特區政府本應延長進一步公開諮詢,集思廣益方可成為法案。現在特區政府提交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確實存在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因而尚有大量須改進的空間。
草案第九條「預備行為」是一道可隨時被濫用作拘捕審查批評當權者的隨意門。即使在香港特區當年曾引發五十萬人遊行反對的廿三條立法草案文本,也尚沒有設置這種空泛的「預備行為」。本人認為,儘管特區政府初步同意刪除第九條「預備行為」,而改為在「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三條內分別處罰預備行為,卻不能明列構成這些預備行為的條件,同樣可被濫用作拘捕審查異己。事實上,對於真正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罪行者,已有適當條文處置。現行《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已經禁止危害公眾安全罪行的預備行為,而第3/2006號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法律第十一條又已經禁止資助恐怖主義的行為,實不宜在此畫蛇添足。
「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兩條引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概念,把妨害運輸、通訊安全等當作「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產生容易濫用的灰色地帶。
「竊取國家機密」條文存在多項問題: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竊取」國家機密的範圍擴大到「刺探」,實無需要,且直接妨礙傳媒工作者的工作。
「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煽動叛亂」均針對勾結國外政治組織犯罪而加重處罰,但唯獨「竊取國家機密」卻針對聯繫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實體犯罪而加重處罰,涉嫌特別針對內地、香港或台灣的傳播工作者,實不合理。
另一方面,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完全沒有引入條文正面保障維護自由權利的抗辯,更是嚴重的缺陷。本人重申,應當加入正面的保障條文。本人認為應當明文規定:鼓吹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本身,以及批評國家、政府、官員等,均不視為煽動。應當明文規定必須證明行為人意圖即時引發叛亂,且確有具體實在的危險,方可入煽動之罪。應當明文規定明知故犯作為竊取國家機密之要件,以免隨時禍及無辜。應當明文規定,披露憑藉官方資料,如公眾知情的利益大於該次披露所造成的損害,則不得因此而以維護國家安全入罪。這些正面保障不僅是約翰內斯堡原則的要求,而其中一部份在香港特區當年廿三條立法草案文本,亦曾包含在內。
二零零七年特區政府提出關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案,當時本人表明反對。法案一般性表決通過後,由此法案文本實在存在大量問題,經過一年半,仍是難以處理。現在,本人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確實存在大量問題。儘管法案一般性表決通過,立法會仍必須安排公開諮詢,詳細審議,絕不可囫圇吞棗,製造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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