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收到打擊電腦犯罪,研究了兩天,發覺有兩條很大問題。
可是,立法會已決定在二月十九日表決,恐怕將草草通過!
問題之一:法案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互聯網作廣泛傳播工具實施任何犯罪,適用刑罰的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為什麼透過報紙,傳單,電台,電話……….傳播都不用加重,偏偏針對互聯網?
問題之二:法案第十六條規定,刑事警察,即使在獲得司法當局命令進行之前,亦可先行採取保存電腦數據資料的措施,即時收取通訊數據資料,命令交出電腦數據資料等等(警方事後告知司法當局)。按現行制度,由司法當局命令執行,有何不妥?司法當局效率慢可以改進,何以要授權警方先斬後奏?
背後的問題是,為什麼不先作引介,先讓社會討論,就要匆匆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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