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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4 日  星期二   晴天


反對違法強徵離境費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24/3/2009民主昌議程前發言
現時所有由澳門往香港的人士都被徵收離境費。可是,民主昌質疑此項收費違法,促請特區政府立即檢討和停止徵收。
此項離境費起源於一九九一年第56/91/M號法令第二條,當時規定「每一從澳門往外地之乘客運輸憑證之應付費用為澳門幣二十元」,而到了一九九九年第61/99/M號法令第一條則輕微調整了金額,規定「由澳門往外地之每一乘客運輸憑證應徵收之離境費金額,現定為澳門幣十九元」。
可是,第56/91/M號法令第三條規定:「上條(即第二條)規定不適用於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乘客運輸憑證。」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毫無疑問必須承認香港特別行政區乃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現在依法實不應對由澳往港的乘客徵收離境費。
零八年八月,民主昌曾經為此提出書面質詢;今年三月,特區政府財政局局長正式回覆,聲稱基於澳葡時代狹義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域範圍的原意,「僅從當時狹義上的地域範圍考慮」,故繼續徵收,並且附加解釋,聲稱為了「不斷投資於客運軟硬件設施,提升接待能力」,故此需要收費。
民主昌認為,特區政府這種見小利而忘大義的立場,絕對不能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如果不是蓄意造反,分裂國家,怎麼可能到今時今日在具體執法上還要認同和引用十六年前澳葡政府把香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地方的「原意」?
至於不斷投資於客運軟硬件設施,提升接待能力,這自然是需要的。現港澳碼頭如是,發展中的北安新碼頭如是,往拱北的關口和往橫琴的關口,都如是。事實上,即使多年來一直違法徵收離境費,現港澳碼頭軟硬件設施仍是不能時俱進,每年在立法會審議政府施政方針時,都飽受議員質疑。因此,現港澳碼頭的軟硬件設施,就正如往拱北的關口和往橫琴的關口的軟硬件設施,都應當調動適當的公共資源,與時俱進,但這絕不是違法徵收離境費的理由。
民主昌重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承認,香港特別行政區乃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因而應當按照第56/91/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不得向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地,包括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人士,徵收離境費。特區政府應當立即停止徵收由澳往港的離境費,及向已遭違法徵收者作出交代。
特區政府的在二零零七年財政收支報告,被審計署揭發違法第6/2006行政法規,因而對政府財政收支報告表明「有保留」,財政局亦是濫用官員立法「原意」,自認為有酌情權。民主昌認為,政府官員在違法施政被人揭發,就濫用官員立法「原意」進行強辯,顯示特區政府實在還達不到依法施政的基本水平。此種歪風,必須立即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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