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捐贈 只接受登記不予實行?
書面質詢
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於為治療及拯救生命而進行之人體器官捐贈,仍由一九九六年制定之第2/96/M號法律所規範,而一九九八年澳葡總督還基於上述法律,進一步頒佈第12/98/M號法令,規定人體器官捐贈的登記紀錄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份市民基於公德,參與了自願人體器官捐贈登記。可是,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一直未聞政府當局實際處理人體器官捐贈,而近期有澳門居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當已登記參與了自願人體器官捐贈的親友去世,真的要進行人體器官捐贈時,卻因當局不能作出安排,而無法實行。
據中國衛生部透露,全國現有一百多萬尿毒症病人,五百萬盲人,四百萬白血病人,數百萬終末期肝病患者。其中許多病人可進行器官移植治療,而每年實際接受移植僅數千人。許多病人因等不到合適的器官而失去生命。澳門特別行政區倘若空有人體器官捐贈之法律和登記制度,卻不能實行,則十分令人遺憾。
為此,民主昌提出下列質詢:
一、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一直未聞政府當局實際處理人體器官捐贈。現時特區政府是否只是接受自願人體器官捐贈的登記,而完全不能實行人體器官捐贈?
二、特區政府除了接受自願人體器官捐贈登記外,究竟由哪一個部門負責實行處理人體器官捐贈,或負責提供條件以便能夠實行處理人體器官捐贈?
民主昌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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