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曹掌門
民主昌
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面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十分嚴重,既損害公眾利益,亦構成貪污腐化的溫床。針對貪污腐化,偵查檢控貪腐官員固是應有之義,但偵查檢控貪腐官員而不採取措施、建立制度,去糾正特區政府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則貪污腐化的溫床仍然存在,治標、治本都未做到。政府專營或特許經營批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及利益輸送問題,亦有必要建立審議機制。
本人主張設立法定機制加強立法會的監察權力:特區政府每項總開支達四千萬元或以上的公共工程,撥款須事先由立法會審議。特區政府作出專營或特許經營批給,以及核准公用事業調整價格,須事先提交立法會審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較早前在立法會批地及公共批給專責委員會會議上,聲稱把上述建議加強立法會的監察權力的意見,轉達給正在研究改進批給法例的財政局參考研究。然而,這些實質性的體制改革,理應由政府領導層決定,而非個別局級部門可以作主。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領導層是否同意實行體制改進,建立法定機制將政府每項總開支達四千萬元或以上的公共工程撥款事先交由立法會審議?
二、特區政府領導層是否同意實行體制改進,建立法定機制在政府作出專營或特許經營批給以及核准公用事業調整價格之決定前,事先提交立法會審議?
三、特區政府財政局改進批給法例,是否包含上述內容?
民主昌
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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