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特首:
特區政府計劃於回歸十周年期間,在北京舉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成就展」,涉及費用是澳門幣3200萬。
有關消息經港報報導曝光,惹來公眾之質疑,特區政府才匆匆發出新聞稿說明,並強調是依法豁免公開招標,在特區新聞局發出之說明中解釋,獲批給公司因「具備了大型活動和會議展覽策劃工作的技術和經驗」及在北京有分公司,所以將此項價值澳門幣3200萬之服務直接判給該公司承辦。按理,安排一個展覽,並非甚麼非常特殊的專業,相信在本澳市場上有不少公司都有能力執行此項工作。而政府卻以不能令人信服的原因直接批給予一公司,剝奪了其他公司公平參與競爭的機會。
根據現行法律之規定,凡金額達250萬以上之工程或75萬以上之承批服務,均應以公開招標方式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成就展」屬承批服務,金額達3200萬,特區政府理應依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安排批給。但特區政府最終竟以豁免公開競投直接批給一公司承辦。行政長官在此批給上行使自由裁量權當然是「依法」,但此舉是否符合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
人們不奇怪,每當政府的不合理行為遭到質疑,政府的回應都是「依法」,連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在有關貪污案中庭審時亦放言其所做的都是依法執行。原因在於官員被賦予自由裁量權,而當這種自由裁量權缺乏制約而無限濫用時,政府或官員一切不公平、不合理及明顯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都可以被解釋為依法。特區十年,這種事見得太多了。審理歐案之法官曾強烈批評濫用自由裁量權,認為官員雖然擁有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基於公眾利益。確實,官員有權行使自由裁量權,其前提是符合社會公眾利益而非背離社會公眾利益,更不應成為貪腐和利益輸送的藉口。可悲的是,經歷了歐文龍事件,特區政府並未吸取到教訓,官員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豁免公開競投,包括批地、判給服務等,仍俯拾皆是。在深陷於小圈子選舉此泥沼中的澳門特區�堙A人們只能慨歎,有多少罪惡假「依法」之名進行。
就上述之判給,新澳門學社要求行政當局公開解釋,還市民及其他被剝奪公平參與競投機會的商人一個公道:
1. 特區政府引用1984年澳葡時代訂定的122/84/M號法令所賦予自由裁量權決定豁免公開競投將一項價值3200萬之服務直接批給一公司承辦。行政長官如此「依法」批給,是否符合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
2. 政府以獲直接批給之公司因「具備了大型活動和會議展覽策劃工作的技術和經驗」及在北京有分公司,因而獲政府直接判給,這種牽強的理據令人無法接受?安排一個展覽,並非甚麼非常特殊的專業技術,在澳門市場上有大量公司都具備相關能力執行此項工作。特區政府為何不依法以公開競投方式讓其他公司參與競爭,而以直接判給方式剝奪其他公司參與之機會?政府為何在歐案之後仍堅持用這種所謂「依法」但完全不公平、不合理,且嚴重有損公眾利益的方式進行批給?
3. 香港特區成立十周年時,也辦了個同樣的展覽,只用了200萬,但澳門的成就展卻須動用3200萬,十六倍於香港的同一展覽。由於成就展是直接判給,有關費用之訂定完全由政府主辦方與承判商商討決定,公眾被摒棄於決策門外,所以無法明瞭此3200萬的費用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政府有責任公開說明為何澳門需花上3200萬辦一個展覽,是否必須的花費?是否物有所值?
新澳門學社
總陀主民主智
二零零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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