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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 11 日  星期二   晴天


11/8/2009民主主昌議程前發言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特區政府聲稱,經過多年來多輪研討、諮詢、調查、報告之後,政府把降低刑事歸責年齡的法案提交到立法會。法案規定,十四至十六歲之間的未成年人犯了殺人、嚴重傷人、強姦重罪,例外地要作刑事歸責。結果,行政長官把法案撤回。民主昌認為撤回法案是明智之舉,避免了一場成年人任意擺佈青少年權益的鬧劇。

  這個法案的起源,在於特區成立以來,政府為回應社會對青少年犯罪問題的焦慮,多次動用公帑進行研討、諮詢、調查、報告。在社會上,確實有人對青少年離家出走、酗酒、賭博、吸煙、濫藥、販毒、縱火與童黨滋擾、欺凌行為感到不安。有人以為十六歲以下不作刑事歸責,令青少年敢於犯罪,因而要研究降低刑事歸責年齡,作為阻嚇。

  不過,在連串研討中,確實未有實據支持降低刑事問責年齡會減少青少年犯罪的說法,因而對是否應降低刑事歸責沒有統一共識。政府官僚這多年來花了不少公帑進行研究,臨近政府領導層卸任前,總需有一些交代。於是,一個「折衷」的法案就在官僚的辦公室中誕生了。

  站在方便推銷法案的立場,把歸罪行限定於殺人、嚴重傷人、強姦等重罪,方便之處是一方面所涉者少,歷來十四至十六歲少年犯此等重罪者,幾近於零,另一方面是可以聲稱要保護最重要的法益,甚至可以反過來叫反對者想想殺人、嚴重傷人、強姦等重罪受害者家屬的感受!

  民主昌重申在一般性表決時反對法案的立場。刑事歸責,理應先界定當事人是否應當刑事歸責,然後才對應當刑事歸責者論刑罪,而不是看看當事人涉及什麼罪行,然後按照所涉罪行的種類來決定此人是否屬於適宜刑事歸責;權責不平衡是另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認為現今青少年提早成熟,須提早負上刑責,那為什麼不相應地給青少年民事權力?例如,要以刑法防止一個人去強姦,為什麼在民法上不容許這個人去談婚論嫁?認為一個人心智成熟要負起刑事責任,為什麼仍不容許這個人在民事上自主簽立合約?

  有意見認為,法案縱使抵觸了權責基本邏輯,但如果基於維護社會現實的重大利益,也是可以接受的。可是問題社會只是對青少年問題的焦慮在於對青少年離家出走、縱火、販毒,以及童黨滋擾、欺凌行為感到不安,而不是法案所指的幾種罪行。換言之,法案並非出於維護社會現實的重大利益!反之,法案的負面效果卻可能是誤導青少年,以為離家出走、酗酒、賭博、吸煙、濫藥、販毒、縱火與童黨滋擾、欺凌行為是小事,只要不去殺人、嚴重傷人、強姦就沒有大問題!

  民主昌認為,特區政府應當在多年來研討、諮詢、調查的基礎上,著重建設支援青少年健康發展,以及防範青少年離家出走、酗酒、賭博、吸煙、濫藥、販毒、縱火與童黨滋擾、欺凌行為的機制。對於不作刑事歸責令青少年敢於犯罪的憂慮,政府應當向公眾(包括青少年)提供正確訊息:不作刑事歸責,絕對不等於當事人不須受處罰,絕對不等於不須付出代價。十四至十六歲犯罪者,儘管因為未歸刑責而不入獄不留刑事案底,卻須在現有收容感化過程中,接受失去自由,面對嚴格管教,實際上是人生的一個挫折,須付出更大努力才可能取回原有的發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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