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要求官員赴立法會答辯
收回囤積荒廢土地建公共房屋
讓申請者輪候有期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a)項、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要求召集質詢政府工作的全體會議,提出要求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質詢事項及問題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兩萬輪候社會房屋和輪候經濟房屋者苦候多年,怨聲載道。新登記申請社會房屋更突顯政府現一萬九千公屋計劃遠不足以回應現實需要。不少居民還急切盼望政府接受新登記申請經濟房屋。因此,增建速建公共房屋乃當務之急。本人認為,特區政府有必要調動土地資源,將新建公共房屋單位增至四萬個,向社會房屋輪候戶和經濟房屋申請者承諾具體的輪候期,以及為首次置業者提供合理選擇。
特區成立以來,土地批給程序透明度低,縱容發展商囤積批地俟機圖利,造成利益輸送的不公平局面。根據政府運輸工務司現時派發的土地法及其配套法例諮詢總結報告,政府在「監督履行批地合同的機制」項下總結的意見包括:「參考香港的模式,政府對未能完成發展的土地堅決收回」,「在土地經公開競投後,投資者在兩年內沒有開發土地,政府將無償收回土地,再公開拍賣該土地」,以及「不論任何理由,三年內不發展,政府有權收回土地」。收回荒廢批地建造公共房屋,十分合理。
為此,本人就土地與公共房屋政策提出下列質詢:
一、 過去特區政府提供公共房屋一再延緩,令小市民苦不堪言,實有必要設定輪候期,以安民心。特區政府是否應向現有已等候多年的社會房屋輪候戶和經濟房屋輪候戶承諾具體的輪候期?同時,特區政府對於新登記的社會房屋申請戶,以及對於在新修訂公共房屋制度的經濟房屋新申請戶,是否亦應設立一般性的輪候期?
二、 特區政府過去計劃提供一萬九千個公共房屋單位,僅相當於社會房屋與經濟房屋兩萬個多年輪候戶,而面對現時在新登記申請社會房屋,以及將來新登記申請經濟房屋,更突顯出預期供應量完全脫節。特區政府是否承認,澳門公共房屋整體比重嚴重偏低?是否同意須進一步大幅增加供應量,回應社會房屋、經濟房屋輪候有期的訴求,以及透過公共房屋,為首次置業者提供合理選擇?
三、 政府可否從速進一步調動土地資源,投入興建公共房屋,包括將石排灣住宅區全面撥作公共房屋發展,將聯生工業村餘下荒廢地段規劃興建公共房屋,以及收回不依期發展的批地,收回無發展計劃的公開競投批地,無依約發展的批地,規劃興建公共房屋?
民主昌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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