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2009 民主昌議程前發言
一九七七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發表利馬宣言,作為對公共部門審計的認知基礎。利馬宣言開宗明義,指出對公共部門審計工作的目的,不是為審計而審計,而是要藉著審計工作,盡早揭露背離公認標準、違背资源管理的合法性、效率、效果和經濟原則的現象,以便糾正錯誤,防止繼續錯誤。為了達到對公共部門審計工作的目的,審計報告有必要向公眾公開。
在利馬宣言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對公共部門審計工作規範,三十二年來,逐漸成為普世對公共部門審計工作的準則。中國中央政府不僅參與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並且讓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隨同中國代表團參與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的活動。
現在世界各地設立專職對公共部門審計機關並透過公開審計報告實現審計目的的國家和地區,包括同是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大都無須在審計機關的組織法內設立公開審計報告的職權,不因是現代公共行政程序的一般體制都不會妨礙審計機關履行這種職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法律要求公開時,方須將行政行為公開」,「法律要求將行政行為公開而未公開時,該等行政行為不產生效力」。要注意,是「方須」公開,而不是「方可」公開。
因此,在法律未強制公開的情況下,行政行為是否公開,當取決於具體情況。以審計報告為例,如果審計報告不公開,儘管不會因為不公開而導致其失去法律效力,但卻不能達到達致對公共部門審計工作的基本目的。由於要達致對公共部門審計工作的目的,當局就需要公開。
對公共部門審計,並不是對個別公職人員採取紀律程序。審計報告揭露背離公認標準、違背资源管理的合法性、效率、效果和經濟原則的現象,當中倘導致政府對個別人員採取紀律程序,甚至審計報告資料被引用作執行紀律程序的資料,都沒有理由把審計報告掩蓋起來。
本人期望,新一屆特區政府的領導層及其保駕護航團隊,都能夠活在當下,從而不會以落後於世界三十年以上的思維,窒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眾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