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面質詢
特區成立以來,行政長官始終不肯提出推動民主政制的法案,以致政制發展侷促不前,令高官缺乏監督。十年來,儘管特區政府主要官員一再出現施政錯漏,卻一直未見實行高官問責。事實上。前運輸工務司司長鉅額貪腐案,已證實特區重大公共工程和批地,存在官商勾結,而涉案的工程和批地項目,均須由行政長官親自准許。可是,歐案揭發及審結之後,行政長官本身的責任問題未有交代。令人憂慮,行政長官本身承受不住高官問責的要求,其身不正,因而難以對眾高官實行問責。
現屆行政長官任期將在一個月後屆滿,但行政長官在一系列涉毆案貪腐項目行使審批權力的責任問題,前社會文化司司長當年審批東亞運組委會一再增資,涉嫌監管失職縱容浪費,並且維護歷史文化景觀不力,致大三巴、松山燈塔、主教山等景觀均被破壞的責任問題,乃至最近現任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不足三十億元賤價批出金光大道四十四萬平方公尺土地的責任問題,全都未有在高官問責的層面作出交代。
為了具體體現行政長官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的原則,現任行政長官可否在任期完結之前,盡早安排到立法會,就任內施政效果,包括行政長官與主要官員之責任問題,接受立法會議員當面提問,以便行政長官作針對性的回應解釋,向歷史交代。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行政長官可否在任期完結之前,盡早安排到立法會,就任內施政效果,包括行政長官與主要官員之責任問題,接受立法會議員當面提問?
民主昌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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