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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10 日  星期四   晴天


促特首放行城規立法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為此,本人與民主新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向行政長官專函提交《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請行政長官給予書面同意,以便提交立法會審議。

提交《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至今己逾三年半,現距特首卸任僅餘十天,行政長官仍然不置可否!本人認為,城市總體發展應該具備總體策略性規劃的遠景,以法律規範,明確依規劃辦事,確保居民的知情和參與權,以及投資者公平競爭的機會,避免長官意志私相授受;澳門的城市發展、舊區重建,土地利用和回應草根階層需要的房屋供應,再不應處於見步行步的混亂情況,更不應縱容利益輸送,而犧牲公共利益;在城市環境不斷急促變遷之下,不及早設置公開公平的機制去吸納民意,則由城市規劃和生活環境改變引起的糾紛,自然無日無之;在缺乏整體規劃和透明度之下,賤價批地不斷發生,特區應有的土地收入不斷流失。凡此種種帶來的管治困難,均足以令特區政府泥足深陷。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領導層執政十年,何以仍然未肯為城市規劃建立法制基礎?

二、 行政長官可否亡羊補牢,及早提出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或及早同意已由議員提交之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讓城市規劃進入立法程序

民主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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