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
書面質詢
公開政治職位據位人的財產利益,是走向民主、廉潔社會所必須,既保障市民的知情和監察權,亦有助建立政府領導層和參政人士取得社會信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局級領導官員、行政會議委員、立法會議員的財產利益公開的財產利益公開,有利於政府領導層和參政人士取得社會信任,有助於遏止利益輸益。
行政長官近期公開表示有意推行陽光政策,公開高官財產利益,本人認為必須坐言起行,而範圍應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局級領導官員、行政會議委員、立法會議員。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行政長官是否同意,應及早建立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局級領導官員、行政會議委員、立法會議員的財產利益公開的制度?
二、 行政長官有否督促法務當局著手推動財產利益公開制度的法制建設?會否在今年內透過提案增補第11/2003號法律或創立新法,以建立財產利益公開的制度?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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