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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 8 日  星期一   晴天


民主智質疑澳門市政缺民意代表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列明: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第九十六條亦明確指出: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一九九九年回歸以後,臨時澳門市政機構和臨時海島市政機構仍然運作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足證該兩個臨時市政機構的存在,包括運作模式和選舉模式,並沒有和基本法抵觸。但特區政府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頒佈第17/2001號法律及其附件,設立民政總署而取消了市政機構,實質上是等同廢止了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而民政總署設立後,雖成立了諮詢委員會,但其成員均以委任制度產生。而市政機構的取消,亦令本澳居民原有選舉市政機構成員的選舉權遭剝奪,實有違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的精神。
  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的全數委任制度,完全背離了原有的選舉制度。直接的後果是委員會內民意認受性不足,間接的後果是減少了有意參政議政者的磨練機會,令本澳的政治生態擺脫不了「近親繁殖」的惡果。就以民政總署現有的諮詢委員會來說,其《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二十五名成員組成,第十八條列明任期為兩年,遇缺則由行政長官作出新的委任。然而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開始組成至今,八年來委員會內所有的成員固定不變,只有減少而沒有變更。當中二零零六年和二零零八年兩屆,委員會只得二十二名成員,出現三個空缺。到了今年二零一零年,委員會更只剩下十八名成員,又多了四個空缺。特區政府多年來竟沒有為此依法進行填補,令該諮詢委員會長期在不足合法人數下運作,難道本澳的人才真的是如此凋零?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會否從本澳的長遠發展著眼,按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六條之規定重新建立其成員由市民選舉產生的市政機構,讓更多有意為本澳服務的人有參政議政之途?
二、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的組成長期未依法達致法定人數,今屆甚至出現七個空缺,如此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行政當局對此有何解釋?並如何作出檢討及補救?
 

民主智 
                               

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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